楊岡儒觀點:評史上第一位遭解職檢察官

2023-12-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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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案客觀事實看完,一般民眾或無法理解其中奧妙。筆者且點一句:「被告不自證己罪(被告可以說謊),但證人呢?依法具結後,證人若故意說謊會有《偽證罪刑責》或民事責任。」惟然,更精采的是,顏檢曾登入檢察官論壇,以綽號「真是白目」撰文「某律師白目到……(完整內容請檢閱該號決議)」並檢附(乙案)律師黃○○個人臉書截圖,用以批判?(註:該案評鑑尚包含「丙案」,甲乙丙三案,顏檢均有提出答辯,文繁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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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該案,真正問題在於「檢察官問案之態度及心態!」請觀察甲、乙二案,當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頻頻以「被告轉成證人方式」重點是什麼?檢評會該案決議之關鍵理由在此:「(甲案)欲將被告轉變為證人,並命其具結作證,更表示『若有不實陳述』將簽辦偽證及誣告罪嫌,使被告『難以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自屬『不正方式』之訊問甚明,且對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侵害甚鉅。」申言之,該段所稱「不正訊問」就是本件之關鍵;同此,乙案亦類同此情況,當在偵查庭接受訊問之被告產生無形的心理壓力,怎是客觀公正且詢問懇切之檢察官偵查態度?檢察官偵查個案當依法、依證據毋枉毋縱,曾經何時「透過偵訊技巧」轉變成為「不正訊問?」

而該案評鑑中,尚有請求不成立之部分,其中細細推敲均涉及顏檢辦案遭到質疑,此部分筆者尊重該案決議,不再茲述。

懲戒罰俸十個月、為何兩年後仍不及格?

本件候補不合格,檢評會最新決議尚未公開,筆者嘗試從另一角度分析。以下就懲戒法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一審)、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二審)判決為分析暨說明,其一審主文係:「顏汝羽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亦即懲戒法院一審罰俸十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君子之交淡如水。該案評鑑委員、懲戒法院等,均有筆者日常熟悉或者曾聽聞風評之法界人士,值得一提的是,懲戒法院(含一審、二審)之該案辯護律師,其專業及人品素為筆者所敬佩。考其辯護理由意旨載(節錄):「被付懲戒人(顏檢)部分行為雖有違反《刑訴第98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之情事,如有因個性或言論較為急躁之處,均已經深切調整改進。懇請貴庭賜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的處分。」以上為平允之言且客觀公正,但懲戒法院仍認顏檢具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理由,進而作出該主文之判決,到底為什麼?

當筆者檢閱判決,看到連「自家人」新北地檢都不挺顏檢,答案似乎呼之欲出?筆者以表格整理如下:(依據「新北地檢署110年9月7日函文檢附考核表」,完整內容請檢視懲戒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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