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史上第一位遭解職檢察官

2023-12-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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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取自網路)

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取自網路)

「史上第一位被解職的檢察官?」新北地檢檢察官顏汝羽日前經檢審會決議,因候補成績不及格,爰依《法官法》規定依法應予解職。按實務上之候補檢察官考核,評定標準包含:「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等事項,依據媒體報導,顏檢書類審查合格,其他事項未滿七十分?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又,檢方近年問題、社會治安日趨敗壞及《黑金槍毒詐》猖獗氾濫,或可先參閱拙文《台灣的檢察官讓我心寒》《賴清德看過最多貪官汙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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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成績不及格、留待察看滿兩年

顏檢之爭議,或可由歷年司法新聞得悉。微妙的是,為何2021年已遭機關考核及檢審會決議候補成績不及格,歷經「留待察看兩年仍不合格?」內行看門道,常見考核,司法官或檢察官多為「書類審查不及格」,也就是俗稱「書狀品質難達及格」,但詎料顏檢卻是「書狀審查及格,其他評定標準不及格?」當顏檢經兩年仍不改善,或許「史上第一被解職之檢察官」可透過行政救濟為最終裁判,但不可諱言,仔細觀察評定標準之「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四大項目,新北地檢到底是用何事證及理由?常態而言,司法官或檢察官之品德操守並無問題,若有事證或疑義,當依法嚴辦,或依《司法官、檢察官倫理》評鑑、審議即可。準此,顏檢之「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及身心健康」究竟哪裡出了問題?

筆者仔細讀閱檢評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1號之送請懲戒決議,及懲戒法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判決,兼審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99號(原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4188號)不受理裁定,或可由檢評會決議及懲戒法院判決察悉端倪及事由。(註:以上均簡稱「該案」檢評會決議或懲戒判決等)

當檢察官不正訊問!人權如何保障及人民何辜?

首先觀察該案檢評會決議,提到非常有趣的客觀事實。

一、顏檢承辦甲案(竊盜案件):對曾姓被告稱:「我(顏檢)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欲將曾○○之身分從被告轉變為證人?顏檢更稱:「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以上短短一段,筆者提醒注意「被告與證人身分不同!」證人有偽證罪問題,據此細思可否「查見」顏檢之訊問手段?至於若共同正犯之某被告自願轉為證人,此點筆者無意見。

二、顏檢承辦乙案(車禍案件),對告訴人兼被告之詹○○表示:「員警提供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涉有瀆職罪嫌,當庭欲將詹○○之身分從被告轉變為證人?」關鍵在此,顏檢要求詹○○當庭具結(證人具結程序),更稱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

以上兩案客觀事實看完,一般民眾或無法理解其中奧妙。筆者且點一句:「被告不自證己罪(被告可以說謊),但證人呢?依法具結後,證人若故意說謊會有《偽證罪刑責》或民事責任。」惟然,更精采的是,顏檢曾登入檢察官論壇,以綽號「真是白目」撰文「某律師白目到……(完整內容請檢閱該號決議)」並檢附(乙案)律師黃○○個人臉書截圖,用以批判?(註:該案評鑑尚包含「丙案」,甲乙丙三案,顏檢均有提出答辯,文繁容略。)

回到該案,真正問題在於「檢察官問案之態度及心態!」請觀察甲、乙二案,當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頻頻以「被告轉成證人方式」重點是什麼?檢評會該案決議之關鍵理由在此:「(甲案)欲將被告轉變為證人,並命其具結作證,更表示『若有不實陳述』將簽辦偽證及誣告罪嫌,使被告『難以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自屬『不正方式』之訊問甚明,且對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侵害甚鉅。」申言之,該段所稱「不正訊問」就是本件之關鍵;同此,乙案亦類同此情況,當在偵查庭接受訊問之被告產生無形的心理壓力,怎是客觀公正且詢問懇切之檢察官偵查態度?檢察官偵查個案當依法、依證據毋枉毋縱,曾經何時「透過偵訊技巧」轉變成為「不正訊問?」

而該案評鑑中,尚有請求不成立之部分,其中細細推敲均涉及顏檢辦案遭到質疑,此部分筆者尊重該案決議,不再茲述。

懲戒罰俸十個月、為何兩年後仍不及格?

本件候補不合格,檢評會最新決議尚未公開,筆者嘗試從另一角度分析。以下就懲戒法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一審)、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二審)判決為分析暨說明,其一審主文係:「顏汝羽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亦即懲戒法院一審罰俸十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君子之交淡如水。該案評鑑委員、懲戒法院等,均有筆者日常熟悉或者曾聽聞風評之法界人士,值得一提的是,懲戒法院(含一審、二審)之該案辯護律師,其專業及人品素為筆者所敬佩。考其辯護理由意旨載(節錄):「被付懲戒人(顏檢)部分行為雖有違反《刑訴第98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之情事,如有因個性或言論較為急躁之處,均已經深切調整改進。懇請貴庭賜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的處分。」以上為平允之言且客觀公正,但懲戒法院仍認顏檢具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理由,進而作出該主文之判決,到底為什麼?

當筆者檢閱判決,看到連「自家人」新北地檢都不挺顏檢,答案似乎呼之欲出?筆者以表格整理如下:(依據「新北地檢署110年9月7日函文檢附考核表」,完整內容請檢視懲戒法院判決)

檢察官顏汝羽|新北檢五年之考評。(圖:作者提供)
檢察官顏汝羽|新北檢五年之考評。(圖:作者提供)

以上考核之正面評價,於司法人員常見之。但「細看」負面評價,筆者公開請問蔡清祥及邢泰釗,請問:「這是檢察官?」顏檢係2011年上榜司法官,完訓後執行檢察官職務,依據該案評鑑決議2017年起開始出問題?法務部要不要調出「顏檢歷年考核」出來客觀公評?

該案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提到一句:「她是否適宜續任檢察官職務,即有疑義。」或許可為本文之整體註解。但筆者內心期盼認為顏檢這兩年應已有改善。

當檢察官有精神困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

另外,該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顏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經核為無理由。」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提起上訴時顏檢主張:「原審依職權知悉上訴人為『高敏感族』,原判決卻漏未審酌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且單純懲戒只有治標效果,輔導身心處於高壓的檢察官才是治本,原判決忽視本件的系統性問題,有未適用法則之違法。」(以上詳該案二審判決)筆者看完此段,苦笑不已!此部分攸關精神醫學及臨床心理,高敏感族群、共感人(Empath)之討論暫且擱置,讀者們不妨細細推敲。(註:筆者推薦Judith Orloff, MD著作「The Empath's Survival Guide(共感人完全自救手冊)」;筆者本月底赴《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講座,將再與同仁討論本件個案)

誠然,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此部分「無理由」(認為原審係引用新北檢考核),但國家現任檢察官自稱:「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一言以蔽之,某司法人員有精神壓力、困擾或問題,當檢視個案(司法官或檢察官)是否已影響「其職務之執行」,更與個案懲戒係屬兩事。且問蔡清祥及邢泰釗,麾下之檢察官自陳「高敏感族」、「原審漏未審酌本案是否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適用?」筆者請問:「檢察官不正訊問!告訴人之告訴權、被告之刑訴程序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及一般人民訴訟權益怎麼辦?」

從個案懲戒到多數個案,五看檢方之荒謬與疏誤?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顏檢因案移送懲戒遭罰俸十個月,筆者對此無意見,值得深省的係「候補成績不及格,案經兩年難道顏檢對『職務執行未曾改善?』」

新北地檢署。(翻攝自Google Maps)
新北地檢署。(翻攝自Google Maps)

姑不論雄檢吳韶芹之《重大食安案》等處分(詳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再評《食安及毒檢》案),亦不論邢某整天大唱《正氣》拍微電影已經到第三部?更不論蔡清祥、邢泰釗、羅秉成之《蔡邢羅三人組》整天連袂做秀,敲鑼放竹炮?更者不論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前南檢葉淑文及雄檢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長年活動陪伴北檢所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邢泰釗排排站比讚?檢方歷年問題,真的僅僅是個案及每稱個案已深刻檢討改進?筆者曾提及「論檢察獨立,當『個案處分』質變『通案迫害人權』?」懇請回頭省思以下攸關《檢察倫理、職能操守》等案例:

初看、(前)檢察官黃睦涵偵查中私訊被告,僅受「警告」了事?(拙文《評檢座私訊被告案─做出來的正義(Doing Justice)》

二看、(前)檢察官吳志成未傳喚被告逕自起訴等,三年間共計101件,遭監察院彈劾?(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

三看、(前)檢察官黃翎樵曠職五日加上詐領加班費?(刑案部分,緩起訴罰90萬;拙文《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四看、檢察官黃錦秋(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王涂芝等多位檢察官上《八八會館或睿森銀樓會所》歡唱飲宴?(拙文《台灣腐敗實錄:八八會館洗錢二百億案》

五看、北檢現任檢察官陳立儒(曾任吉組、檢肅黑金檢察官)因車禍「要求女學生做愛肉償」,對女學生講:「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拙文《再評檢察官性騷擾案》

以上五看,比對顏檢懲戒該案,也不知何者更加嚴重?遑論筆者歷年所評論,檢方高層作秀成癮及務虛成癖,表面光鮮健潔,成日吹噓有什麼用?高層無能、考評無方、虛務成堆,累死全天下基層檢察官!

後記:天塌下來也要實現正義?

法律人學法,最後卻成了「找理由?」還是該說,檢方高層黨錮成群及迭受鷹犬之譏,聽話站隊、奉承阿諛成風、偵訴懂技巧(註:反話)、上新聞搏版面,學習「最高檢」吹噓自稱「天塌下來也要實現正義?」乃能步步青雲,會作秀的更讚?也不知「天塌下來」一語是否成讖? 

「自古文人,不諛權勢!」略如唐代奸臣楊國忠被譏「泰山可倚?」及宋朝奸臣蔡京獨攬大權,宋史載:「(蔡京)天資凶譎,舞智御人;營進之徒,舉集其門。」《宣和遺事元集》更載:「滿朝上下,皆喜諛佞,阿附權勢,無人敢言其非?」是以,矯飾作秀及奉承阿諛之輩,群獠僮隸倚得美官,巧佞空談盡成虛器?

「檢方真讀書人者,何妨靜心直論?」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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