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不為性騷受害者伸冤,徐佳青哭什麼?

2023-10-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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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哽咽表示,她對僑委會巴西館處人事調職,並非對性騷案的秋後算賬。(鍾秉哲攝)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哽咽表示,她對僑委會巴西館處人事調職,並非對性騷案的秋後算賬。(鍾秉哲攝)

僑委會駐巴西聖保羅僑教中心歐姓副主任日前投訴,遭受主任張希賢性騷後,卻遭僑委會吃案;該案在僑委會內部性平專案小組會議還沒確定,工作數月就要被調回台灣,調職又降薪公然違反《性別平等法》。主委徐佳青卻表示,該區2019年以前一直都是一個人,四年疫情後僑區人數不斷縮減,相關重大業務又無增加,今年曾告訴巴西僑區同仁,早先於所謂「性騷擾案件」發生前她已知道會調動,為何要顛倒是非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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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主委滿腹委屈,似並無意為該歐姓女士捍衛權益,反指其顛倒是非;如今疫情已趨緩,何以要縮人力?如果要人力減縮,何以派她去就任幾個月又要將她調回來?又為何不調整涉案人職務,卻要調被害人?又調被害人回台灣,如何參與或進行申訴?

今年7月修正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明確定義,對一般權勢性騷擾(如主管)及特別權勢性騷擾(如雇主或機關首長)加重相關處罰;並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以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讓被害人能夠勇於申訴。且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而刑事部分,則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性騷擾」,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確保性別平權與建立良好的工作場域。依據法律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否則仍有處罰規定。

本案僑委會主委對於該受害人不思冤抑受害,又無為其適當召開調查程序,善盡保護女性受害人,卻可大言不慚在媒體前聲淚俱下演出,豈不顛覆黑白是非?試問以後政府機關有誰敢作性騷擾申訴?這又多添了一樁政府帶頭違法典型案例。

*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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