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上主豈會遺忘?宗教團體中Metoo的困境

2023-07-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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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此三法執行上的缺失與應弭補之處,可參考〈#MeToo照妖鏡: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顢頇失靈,跛腳性平三法怎麼修?〉,報導者(6/16/2023)。

本次判決對宗教團體Metoo的意義

在以上的脈絡下,這位以「台大校園團契畢業生」署名的受害女性(見附註1),過去數年來堅持到底而贏得的司法勝利之意義就在於:在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犯罪也是可以被我國《刑法》科以加重的刑罰,而不再被混淆於「屬靈關係」或「宗教自由」等術語中被當成一般罪行[1]。從信仰的觀點來看,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沒有直接的職責性或經濟性的權力關係,卻是利用自己對信仰詮釋的地位將教義扭曲、利用宗教情感來勉強其意願,或藉由信眾的盲目來操弄環境,使受害人在事件當下無法正常的保護自己,甚至繼續被迷惑而陷入更深的傷害。這樣的罪行其實比其他領域的權勢性犯罪更為可惡,的確是應該加入此條法律(《刑法》228條)的適用範圍或因此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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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偵續字第133號〉

[8] 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偵續字第133號〉。

不停止於定罪,還要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

但是筆者認為宗教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不能只停止於定罪,因為那反而會讓該宗教團體的其他信徒誤以為,只是那位宗教領袖或加害人犯罪,與自己無關。但是如同上面所描述的情狀,這類宗教團體中的性犯罪很可能是「集體的共犯結構」所造成,甚至許多知情人士為求自保或維護團體榮譽而選擇沉默都是造成事件發生一再被拖延,讓傷害累積的原因。所以這些人都不應自免於事外,而是應該要進行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9]。

相較於傳統上加害者個人面對社群或被害人的建設性對話,筆者此處提出的「信仰團體內的修復式正義」並不是要受害者直接面對加害者,討論道歉或饒恕等事情(那對性犯罪往往是很不合適的作法),而是邀請這個宗教團體內一些有深度參與或知情此事件的人,一起在司法定罪之後參與這樣的過程。其中應包括從他們自己的教義或信仰實踐方式來檢討,是否有在這樣明顯的罪行上包容加害者?延遲幫助了受害者?未來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第一時間大家該如何處理?甚至要對相關的信仰內涵作重新的反省。由於信仰團體成員兼有較為一致的價值觀與生活經驗,彼此的互信程度遠高於一般社會團體,所以只要宗教領袖願意真誠帶領會眾的面對,筆者倒是樂觀相信這會有效的促進宗教團體內部的互相理解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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