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上主豈會遺忘?宗教團體中Metoo的困境

2023-07-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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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加害人是有信仰權勢的一方,那受害者更會有信仰的錯亂感(這真是上帝的旨意嗎?這麼神聖的人怎麼可能犯這種罪?是我自己的問題嗎?)。畢竟工作或學習畢竟是一時的,信仰往往是一生之久,也因此對後害者必然帶來更為巨大深層且難以啟齒的負面傷害,極可能比其他環境中的權勢性犯罪傷得更深。但是有罪的加害人往往因為是組織的高位領袖而被輕易饒恕,可憐的受害者卻只能在無盡的悲痛羞恥中默默隱藏而離開,終生對於信仰或人群失去信任度。不論是在哪個宗教中都常有類似的情形[5],[6],堪稱罪惡人性對信仰價值的最大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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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舉例來說,基督教內部的反省可參考,謝娜敏,〈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處理與防治〉(上),台灣教會公報(11/29/2016)。;謝娜敏,〈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處理與防治〉(下),台灣教會公報(11/29/2016)。

[6] 舉例來說,佛教內部的反省可參考,連翊,〈佛教界#MeToo運動:哪些因素導致修行現場「權勢性侵」頻傳?〉,關鍵評論(11/06/2019)。;釋昭慧,〈痛定思痛,解析佛門中的「結構性罪惡」〉,端傳媒(8/16/2018)。

司法上的疏漏

此外,還有另一個法律上的因素是我們社會所更容易忽略,卻在這位以「台大校園福音團契畢業生」署名的投書(見附註1)中被清楚指出:現在台灣雖然有所謂的「性平三法」,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來補強《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但實務上仍然難以有效防範或懲治受害者。姑不論此三法若干缺失[7],前者沒有處理權勢性犯罪,而後兩者卻只限於工作與教育場域,所以宗教內的權勢性犯罪似乎只能倚靠《刑法》第228條來定罪:

《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是仔細來看,這個條文所列舉的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各樣情狀並沒有包括宗教關係。過往法官也不認為宗教團體內會構成所謂的「權勢性犯罪」,所以都以其他比較輕微的條文來定罪,造成司法的疏漏。

當然過往法官《刑法》第228條並不適用於宗教領域也是有其理由的,畢竟一般名門正派的宗教團體都希望藉由傳教而增加對社會的影響力,因此對於參與其活動的人沒有嚴格的身分定義,多多益善。而其中除了極少數的職位外,大部分的工作是由無給職的志工所組成。所以可以想像宗教團體中很少有如同公司裏面上級對下屬的工作表現或學校裡老師對學生的成績考評有「實質的權勢關係」,甚至團體信徒之間是多以「屬靈家人」的關係互相對待,平時相處融洽,自然難以一般公司行號或政府單位中的職權關係來對比。如果發生性犯罪的行為,很容易以尊重宗教自由的心證來以一般的性騷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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