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的權利和「獨立」有何關聯:《獨立宣言》選摘

2023-07-0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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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declaration)這一用詞本身也隱含這個意思。誠然,這個用語在十七世紀英國歷史和十八世紀英國法律中,有其特定意義。歷史上,宣言指的是由代表機構(如國會)所發布的公開文件;大陸會議將其所發表的文件稱為「宣言」,藉此暗指它與英國國會擁有相同權力,得以發布這類文件。法律上,十八世紀首屈一指的英國律師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一七六五年指出,「declaration(聲明)、narratio(起訴狀)或 count(訴訟理由)」,是「[民事訴訟中]原告詳細陳述其投訴理由」的形式。《美國獨立宣言》中只有第三部分——針對英王不平事例的指控書——符合這個定義下的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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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外交用語中,宣言指的是官方機構發布的正式國際公告,「可能是發布給全世界的一個通用宣言(manifesto),或是由大使遞交給個別宮廷的照會」。今日,這當然是在「宣戰」(declaration of war)或「獨立宣言」這類用語中的主要意義。《獨立宣言》中,三種宣言形式的元素都有,但其用語、形式與意圖,最接近「發布給全世界的一個通用宣言」。

《宣言》是一連串文件的總結,大陸會議的用意在於透過這些文件形塑大英帝國各地的「人類輿論」(一七七六年七月以前),而後是廣大世界的輿論(透過《宣言》本身)。發布這份文件之前,大陸會議已產生過大約十五份其他的國務文書,形式包括信件、請願書、提議、致詞和一篇演講,但是只發布過另外一篇「宣言」,是為《獨立宣言》在形式上的先例:那是一七七五年七月六日的「聯合殖民地代表的宣言……闡述他們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這份較早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包括傑佛遜,以及賓州代表約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文中,他們認可「有義務尊重世界其餘國家,將我們使命的正當性予以告知」,也將被錯待的人民的困境「展現給世人」。

《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立體書封。(聯經出版提供)
《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立體書封。(聯經出版提供)

*作者,曾於哥倫比亞大學擔任11年教職,並在六大洲講學。2004年起任教於哈佛大學歷史系,主要教授思想史和國際史。本文選自作者著作《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聯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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