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的權利和「獨立」有何關聯:《獨立宣言》選摘

2023-07-0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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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大陸會議簽署美國獨立宣言。油畫約繪於1783年。(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第二屆大陸會議簽署美國獨立宣言。油畫約繪於1783年。(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獨立宣言》的文字顯然大家都耳熟能詳,以至於很容易忘記它究竟宣告了什麼。多數美國人——無疑地還有許多非美國人——若被要求引述這份文獻的開端,很可能會回答:「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今日很少人會停下來自問,這些權利究竟與獨立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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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證自明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當然,這些字句響亮動人,表達出高貴的情感,但事實上它們並非《宣言》在一七七六年所要昭告之事。連林肯都在一八五七年的演說中坦言:「『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對於我們脫離英國沒有實際效用;它被寫入《宣言》不是為了那個原因,而是要供未來所用。」

《宣言》若未能達成其宣告獨立的中心使命,會是一份沒有未來的文獻。如果《宣言》遭到徹底忽視(許多人也確實予以忽視);如果它的根本主張被徹底反駁(有些人覺得他們做到了);如果美國獨立運動在萌芽時就被英國軍隊鎮壓(這在當時很有可能),那麼現在可能少有人還記得那些所謂「不證自明」的真理。

要看出《宣言》宣告了什麼,可以先回想這份文件的結構。因為《宣言》是以邏輯論證為形式的文告,依循的可能是主要起草者傑佛遜就讀於維吉尼亞州威廉與瑪麗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時所習得的邏輯法則。

《宣言》分為五個部分。開頭第一段所陳述的初始前提是,當「一國人民」要脫離另一國人民時,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宣布獨立的原因。次要前提則陳述於今日比較著名的第二段,認為有些真理不證自明: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這些目標,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要以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受到破壞為由而獨立,必須要顯示這些行為構成「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唯有如此,人民才有正當理由尋求「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宣言》的第三個部分最長,這個部分列舉了英王喬治三世「接連不斷的傷天害理和強取豪奪的歷史」,將其作為「事實……向公正的世界宣布」,以證明所言屬實。倒數第二段中聲言,「我們英國的弟兄」並未針對這些不滿進行補救,導致「我們不得不宣布和他們分離,並且以對待世界上其他人一樣的態度對待他們:和我們作戰,就是敵人;與我們和好,就是朋友。」

脫離大不列顛王國之舉,因而在邏輯上和歷史上都成立。《宣言》據此在第五部分也是最後一個部分下了結論:「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並且按其權利也必須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是為確立這個結論,各州代表才齊聚於大陸會議,決議「以我們的生命、我們的財產和我們神聖的名譽,彼此宣誓」。

2019年6月4日,美國總統川普及英國首相梅伊會面,梅伊帶川普觀賞美國《獨立宣言》在英國的手抄本。(AP)
2019年6月4日,時任美國總統川普及時任英國首相梅伊會面,梅伊帶川普觀賞美國《獨立宣言》在英國的手抄本。(AP)

《宣言》開頭和結尾的段落都清楚確立了一個新的行為者(「一國人民」)或多個行為者(十三個「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已經進入世界舞臺。這份文件的第一句就陳述了關於世界不證自明的真理,顯然不需任何理由或詳述:

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國人民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國人民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取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這個句子裡面滿載著關於十八世紀國際政治的一套設想。最根本的一個是有一群政治實體存在(「世界各國」),它們根據若干外部法則(「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彼此互動。它們有權如此是基於兩個主要原因:因為它們彼此分離——或獨立於彼此——也因為它們地位平等。它們的數目並不是封閉或固定的;不時可以擴增,以納入任何不得不獨立,因而希望在既存的國家間獲得平等地位的「人民」。然而,與任何由各自獨立的政治法人(political person)所組成的公眾一樣,這個群體自有其輿論,必須受到知會與尊重。因此其成員間以《宣言》這類公開文件為手段,進行正式溝通。

《宣言》的最後一段,列舉了已成功獲得獨立和平等地位的國家所擁有的權利:

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並且按其權利也必須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作為自由獨立的國家,它們完全有權宣戰、締和、結盟、通商和採取獨立國家有權採取的一切行動。

這個國家法人權利的清單是開放而未盡的,與《宣言》稍早提到的個人權利清單一樣,那裡提出人人都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粗體是我強調的部分。)《宣言》明確指出國家權力——宣戰、締和、結盟、通商——但是沒有排除若有需要時可行使其他相似權力的必要性。透過這樣精準卻保有彈性的權利宣言,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們宣告脫離大英帝國這個跨國(transnational)群體,轉而加入由獨立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international)社會。

《獨立宣言》因而宣告的是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ce)。藉由這個宣言,大陸會議成員展現了他們「對人類輿論的尊重」。他們將有關他們情況的事實,呈現給「公正的世界」,意思是不帶偏見的世界。對於英國人,他們承諾「以對待世界上其他人一樣的態度對待他們:和我們作戰,就是敵人;與我們和好,就是朋友」。《宣言》或許透過大陸會議代表為美國人民發聲,但美國人民並非這份文件所隱含的論據對象。那個對象是「人類輿論」,亦即世界各國集體的共同看法。

「宣言」(declaration)這一用詞本身也隱含這個意思。誠然,這個用語在十七世紀英國歷史和十八世紀英國法律中,有其特定意義。歷史上,宣言指的是由代表機構(如國會)所發布的公開文件;大陸會議將其所發表的文件稱為「宣言」,藉此暗指它與英國國會擁有相同權力,得以發布這類文件。法律上,十八世紀首屈一指的英國律師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一七六五年指出,「declaration(聲明)、narratio(起訴狀)或 count(訴訟理由)」,是「[民事訴訟中]原告詳細陳述其投訴理由」的形式。《美國獨立宣言》中只有第三部分——針對英王不平事例的指控書——符合這個定義下的 declaration。

在當時的外交用語中,宣言指的是官方機構發布的正式國際公告,「可能是發布給全世界的一個通用宣言(manifesto),或是由大使遞交給個別宮廷的照會」。今日,這當然是在「宣戰」(declaration of war)或「獨立宣言」這類用語中的主要意義。《獨立宣言》中,三種宣言形式的元素都有,但其用語、形式與意圖,最接近「發布給全世界的一個通用宣言」。

《宣言》是一連串文件的總結,大陸會議的用意在於透過這些文件形塑大英帝國各地的「人類輿論」(一七七六年七月以前),而後是廣大世界的輿論(透過《宣言》本身)。發布這份文件之前,大陸會議已產生過大約十五份其他的國務文書,形式包括信件、請願書、提議、致詞和一篇演講,但是只發布過另外一篇「宣言」,是為《獨立宣言》在形式上的先例:那是一七七五年七月六日的「聯合殖民地代表的宣言……闡述他們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這份較早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包括傑佛遜,以及賓州代表約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文中,他們認可「有義務尊重世界其餘國家,將我們使命的正當性予以告知」,也將被錯待的人民的困境「展現給世人」。

《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立體書封。(聯經出版提供)
《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立體書封。(聯經出版提供)

*作者,曾於哥倫比亞大學擔任11年教職,並在六大洲講學。2004年起任教於哈佛大學歷史系,主要教授思想史和國際史。本文選自作者著作《獨立宣言:一部全球史》(聯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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