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律師:靠國際施壓 跨海追討5.6億元

2015-04-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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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0餘年,RCA判賠受害員工5.6億,必須要跨海追討。(林韶安攝)

纏訟10餘年,RCA判賠受害員工5.6億,必須要跨海追討。(林韶安攝)

纏訟16年、造成上千位員工罹癌的RCA工傷案今(17)日完成一審審判,台北地院要求美商RCA及法商湯姆笙公司賠償受害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不過由於RCA公司在台已脫產,5.6億能否拿到引起各界關注。自救會義務律師林永頌則說,拿台灣判決到國外執行並非不可能,只是很辛苦,希望判決能讓判賠公司感受到國際壓力,展現誠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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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公司於1969年來台設廠,1986年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1988年此2廠則被湯姆笙公司併購,1992年RCA正式關廠,RCA公司將27億元移出海外脫產,而今被判決賠償的公司僅有RCA、其子公司以及湯姆笙公司,奇異公司則不在判賠公司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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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小檔案

義務律師林永頌表示,當事人分為已過世員工的家屬、罹癌或患重大疾病的離職員工及雖沒有罹病但恐懼未來可能得病的離職員工3大類,共求償27億元的精神賠償,然而判決最終僅判賠5.6億元。

賠償金額不足 會考慮上訴

林永頌表示,雖然台灣賠償金額普遍偏低,這樣的賠償金額已算高,但判決應依視情況而定,被告公司長期違反法規,對環境及員工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不僅不願面對甚至脫產,因此自救會雖肯定法院給的遲來的正義,但對於賠償金額並不滿意,但是否繼續上訴仍須與自救會及顧問團討論。

不過由於目前被告公司皆為外商,且在台已脫產,自救會是否能如願拿到5.6億元賠償讓人好奇。對此,林永頌說,理論上此判決可以跨國執行,但須要經過較為複雜的程序,「會很辛苦」。由於此判例引起國際矚目,目前仍希望被告公司可以感受到國際壓力,願維護公司名聲的情況下展現賠償誠意。

林永頌也批評,過去RCA公司在律師陳長文協助下將在台的27億資產匯出,有脫產之嫌,陳長文律師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而他也透漏,在訴訟過程中對方曾派律師談和解,但過去判決結果仍未確定,對方態度並不積極。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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