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經濟部在離岸風電競標遴選所犯下的致命錯誤

2018-06-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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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而依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五點:「申請人應業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經能源局備查,且未有同要點所定備查失效之情形。」而目前所有開發商取得之「備查同意函」恐怕均為無效的情形下,自然將影響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之法律效力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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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遊戲規則:歸零、重新開始?

筆者持續呼應政府應該正視法制的重要性,其目的,並非打壓離岸風電之發展,毋寧是希望政府能夠建立堅強的法制基礎,來面對這過程當中的各界可能的挑戰與質疑。

而這樣的作法,並非筆者所獨創,而是借鏡政府所言必稱的「世界各國」的作法而已:各國要不然就是透過「再生能源法」導入競標之作法;要不然就是訂定「離岸風電專法」,更細膩地處理離岸風電開發資格與補貼等議題。

遺憾的是,台灣採取的,不只是迥異於世界各國的作法,更是違背了我國向來在非能源領域的作法。竟然以二紙行政規則,構建這整套法律機制。這不只單就「形式上」難以通過檢驗;也因為倉促推動,造成了「實質上」未能與所有利害關係人達成共識,僅與開發商取得共識,而忽略跟「全民」溝通之結果,而恣意地採取限量不限價之遴選制度的結果,也將導致全民的反彈。而其中,也包括會因為電價上漲,而受害甚深的高科技產業或相關高耗能產業、製造業!

亡羊補牢,為時已晚?或未為遲也?無效的行政處分,現在要如何補正?無外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到底要如何讓其發生效力?答案應該就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當中。特別是下列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的條文規範,可以建立離岸風電競標遴選之法源依據,以形成社會各界的共識。

孔文吉等委員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2018-06-27孔文吉等委員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作者提供)
孔文吉等委員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完整版請點選連結(作者提供)

然而,法律素養貧乏的經濟部,大力抗拒這樣的條文規範。而認為:「這僅是單純技術性規定,不需要比照『世界各國』定入母法內」;甚至,認為:「這樣的法律規範,僅需放入立法說明欄,就可以發生行政程序法的「授權」效果。」面對這樣的神奇見解,無助於抒解離岸風電開發的法律風險。開發商恐怕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連綠委自家人,也看不下去,認為檢調應該介入調查

而針對這樣的競標結果,也引發廣大的媒體效應。在2018年6月25日的少康戰情室節目中,邀請到民進黨立法委員黃偉哲。在節目中,他首先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高費率設定。

2018-06-27民進黨立法委員黃偉哲。在節目中,他首先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高費率設定。(作者提供)
民進黨立法委員黃偉哲,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高費率設定。(作者提供)

其進一步質疑背後應有跨藍綠的集團所操縱;並強調檢調應該加以徹查。

2018-06-27黃偉哲進一步質疑背後應有跨藍綠的集團所操縱;並強調檢調應該加以徹查(作者提供)
黃偉哲進一步質疑背後應有跨藍綠的集團所操縱;並強調檢調應該加以徹查(作者提供)

雖然到目前這些開發商都尚未進入簽約階段,但其與與會者沈富雄先生,也共同主張,若因此而導致廠商開發利益損失,該賠的也要賠。若已經簽約,立法院的兩黨,應該做出決議解約。而此點也得到黃偉哲的贊同。

2018-06-27離岸風電(作者提供)
作者認為,離岸風電的結果應做出決議解約(作者提供)

明明是立意甚佳的再生能源推動,卻因經濟部的致命失誤,讓整體局面急轉直下,往弊案的方向發展,真是令人不勝唏噓也!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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