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經濟部在離岸風電競標遴選所犯下的致命錯誤

2018-06-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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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也是筆者本文的重點,就是「法源依據」。政府所稱的世界各國(若不是跟筆者活在平行時空)在從比較優惠的饋網電價制度,轉到比較不優惠的競標制度之過程當中,都必須要透過「修法」的方式才有辦法導入新的制度。可想而知,這樣的變動,一定引起再生能源開發商的反彈。這也導致往往這樣再生能源補貼方向的調整,需要花上超過一年的時間,才有辦法成功推動。而也因為經過超過一年的討論,讓社會各界形成某種共識,可以減少業者遊說的政治壓力。而台灣在同一年競標又遴選的結果,則是反而產生來自「民眾」的政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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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一年內同時推動競標或遴選,欠缺立法過程的充分討論,也難怪即將迎來排山倒海的壓力!也迫使官員必須上電台,或者經濟部再度發佈新聞稿澄清。

國產化:全民已經「同意」要買單?

政府歷來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一定還是持續強調遴選與競標的不同。遴選的過程,廠商會被要求要使用「台貨」,對台灣產業發展非常有幫助。或許這對全民可以說是利大於弊(Z>B)吧!

但問題就在,在過去一年多導入競標遴選的過程當中,真的有讓民眾充分表示意見嗎?相關程序是否有遵守民主法治的要求?

簡單以去年甚為爭議,涉及全民買單數千億的前瞻基礎建設為例,或許極為倉促,但至少經過數場立法院公聽會之討論,甚至最後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方式加以推動。

若涉及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都採取法律的形式為之,殊難想像,涉及全民未來可能有更多支出的離岸風電遴選、競標機制,無論在程序與實質上,都相當倉促草率。

1,僅有三場兩黨立法委員舉辦的小型公聽會。

2,沒有任何政府或民進黨的修法提案。(僅有國民黨委員孔文吉等版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3,推動的措施,竟然是採取不需送立法院備查,不需要有六十天預告程序的非解釋性也非裁量性的行政規則(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或者,甚至有很高度可能性是行政程序法所禁止的職權命令!

這一個作法,「直接」對於投資開發商的權益產生莫大的影響。如對開發商來說,原本他們申設的10GW,在原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就可以全部適用不限量不限價的饋網電價,但現在卻要適用「限量的遴選」以及「會限量限價的競標」。

而在這樣競標遴選的混合制下,全民可說是「間接」受害者!政府恐怕一廂情願地認為再生能源補貼制度,只是單純處理政府(或台電)與開發業者之關係,所以政府開心要如何進行選擇遴選或競標,有完全的自由。但實際上,政府忽略掉「世界各國」(!)之所以在推動再生能源補貼,需要訂立特別專法的原因,在於再生能源補貼制度,不是只有補貼的面向,也有侵害全民財產權的面向。我們一般法律上稱這一種叫做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如同全民健康保險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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