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經濟部在離岸風電競標遴選所犯下的致命錯誤

2018-06-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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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餡的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公文

或許讀者看到這裡,依然納悶,並不解,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或授權,有什麼重要性?在這裡,我們就先來看看,目前經濟部發給各開發商業者的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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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離岸風電 經濟部函(來源:開發商,作者提供)
經濟部函(來源:開發商,作者提供)

雖然筆者曾經發文擔憂此一容量分配通知書在這樣多階段的關係下,並非獨立的行政處分,但政府並未採取這樣的見解,而允許業者能夠提起訴願之行政爭訟,看來對開發商的權益相當有保障。這也可以從前述通知書當中的「N」得到這樣的結論。

然而,行政機關片面說這一個文件屬於行政處分,並不代表:1.這一個文件實質上是行政處分;2.這行政處分,乃有效的行政處分。

而政府系爭公文露餡之處,便在於「一」的內容。若如同政府歷年來之回應,指出遴選結果乃依據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而來,則依據法制作業實務,在「一」之處,便會納入電業法第X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X條。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顯然必須要「依法」,但目前在系爭公文中,顯然只有依據行政規則做成,而行政規則,就算是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也無法「單獨產生外部效力」,故顯然,本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是否合法有效?對於該問題的回答仍存疑義。這恐怕也是中華民國法制史上,少見地依據行政規則做出的行政處分。

無效的遴選競標入場卷:備查同意函,無效?

這一個行政處分,乃業者多階段努力的結果。

1,首先,開發商必須依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申請備查。

2,接著,在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後,申請人可以取得備查同意函。

3,有了這一個備查同意函,才可以接續參加《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所操作的競標遴選作業。

4,完成競標遴選作業程序,會取得「獲選容量分配通知書」。

依據該通知書,並備妥履約保證金及相關文件,分可簽署行政契約。

而在這樣環環相扣的關係下,「獲選容量分配通知書」之效力,也會跟前階段之「備查同意函」產生連結。要取得參與競標遴選資格的入場卷-「備查同意函」-之效力,恐有疑問。其因在於,能源局內部在104年7月2日《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其定位為行政規則毋庸置疑。而顯然在該作業要點下之備查同意函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便是賦予開發商對某些海域之優先性與排他性使用權利。若依據民眾向來之認知,這應該是主管海岸管理法與國土計畫法的內政部的管轄權範疇。而這樣的作法,若由經濟部來做都有疑慮了,更不用說,這僅僅是經濟部下級單位能源局的內規。就彷彿,警察自己定行政規則(內規),允許自己來負責認定並拆除違建一樣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這在行政程序法之評價下,該備查同意函的效力,應為無效且為效力相當強烈之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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