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欽觀點:幣圈夢碎天堂時─再論加密貨幣的監管

2022-07-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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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於2013年12月5日發布《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聲稱:「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雖說「民眾有參與交易自由」,但其實在同一通知上清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形同實質上禁止比特幣在中國國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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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首次代幣發行(ICO)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等部會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直接禁止ICO的活動。內容提及:「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人籌集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本質上是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2018 年 7 月,中國人民銀行曾宣稱對加密幣的禁令非常有效,僅餘1%的加密幣交易涉及人民幣。

2018年8月24日中國政府進一步頒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內中強調:「不法分子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利用名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週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通過幕後操縱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 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一項公告: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2021年11月16日中國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新聞發言人聲明,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針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徵懲罰性電價。發改委後於 12 月 30 日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決定,正式宣告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納入淘汰類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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