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海地位爭議,外交部劃錯重點

2022-06-2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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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美軍驅逐艦馬侃號(USS John S. McCain)通過台灣海峽,格雷森・西格勒少尉在艦橋觀看海面動態。(美國海軍官網)

圖為美軍驅逐艦馬侃號(USS John S. McCain)通過台灣海峽,格雷森・西格勒少尉在艦橋觀看海面動態。(美國海軍官網)

我外交部6月14日發布新聞稿,針對中共宣稱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加以駁斥。我政府對於中共宣稱台灣海峽為其所屬專屬經濟區固然應該駁斥,但是外交部的聲明卻有瑕疵。不但用語欠妥,而且劃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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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的聲明有若干明顯的欠妥之處。第一,外交部在聲明中主張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用語不妥;第二,外交部聲稱屬於我國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語意模糊不清;第三,外交部沒有強調台灣海峽為我國專屬經濟區,有失我國基本立場。。

首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域由沿海國陸地基線向外延伸,分成: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公海。根本沒有「國際水域」此一名詞。

所謂「國際水域」是美國海軍片面自創的名詞。將領海之外的海域,統稱做「國際水域」。外交部為政府涉外事務主管機關,對外代表國家。公開言論內容及用語必須十分精確嚴謹,尤其是涉及法律事務。我外交部貿然使用非正式的「國際水域」一詞,若非無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範,就是刻意討好美國的表現,殊欠妥適。

其次,我國領海之外海域,包括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與公海的定位不同。外交部聲稱屬於我國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態度過於輕率,立論更欠嚴謹。因為公海自由原則與專屬經濟區的自由原則並不相同。

沿海國在領海內享有專屬主權;至於領海之外的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外國船隻則有航行自由,可以無害通過。但是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專屬權利及其管轄權,其他國家僅享有航行權、飛越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等權利。公海則沒有特定規範。

第三,《海洋法公約》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兩百浬」。台灣海峽最窄處約70浬,最寬處約220浬。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我國領土包括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因此,以我國陸地領土向外延伸,台灣海峽為我國專屬經濟區殆無疑義。

外交部宣稱,我國向來尊重外國船舶在台灣海峽任何符合國際法的行動,包括無害通過。此言並無不妥。但是不能放棄台灣海峽為我國專屬經濟區的主張。

中共的宣稱及主張固然與我國權利相衝突,但這是由於兩岸分治造成的結果,也是雙方對於一個中國認知的歧異。

外交部宣稱中共「刻意扭曲國際法規則,將台灣海峽矮化為其專屬經濟海域,中方企圖併吞台灣的野心昭然若揭」,是劃錯重點。以政治意識掩蓋了法律觀點。外交部應該利用各項適當時機,以審慎嚴謹的態度,鄭重聲明台灣海峽為我國專屬經濟區,以確保我國應有的權利。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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