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請政府補足對輪班公務員的工時改革承諾

2022-06-0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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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希望自己前一天還能走進公司上班,後一天卻躺在擔架上被送回家,公務員爭取正常勤休的起點就是如此卑微。(示意圖/pixabay)

沒人希望自己前一天還能走進公司上班,後一天卻躺在擔架上被送回家,公務員爭取正常勤休的起點就是如此卑微。(示意圖/pixabay)

立法院5月30日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下稱公服法)部分條文,並未如基層公務人員倡議團體所願,將警消等輪班公務員的工時上限明確入法,很可惜,但也不用太過擔心,這段時間基層人員要求「合理人力、合理工時與補償」的心聲已經表達得很清楚,推動改革的力量不會就此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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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歷年勞動法制修正經驗來看,修公服法只是開端,爭取公部門員工合理工時及超時加班補償的路徑,已然越發清晰,只要基層公務人員團結起來,繼續與政府爭取溝通,現行濫用輪班人力的「加班換嘉獎」制度,必將迎來終結的一天。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經過多次修法,已明確規範受雇者的工作時數上限。縱然企業界屢屢批評工時上限的設計缺乏彈性,也有越來越多行業遁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成為不受工時上限規範的「責任制」,員工必須與老闆協商工時與休假制度,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即使一份工作被認定為責任制,也不代表雇主可使勞工無上限地加班工作。政府有責任照顧勞工人民的身心健康基本權益,就特定行業的工作內容、工時休假等事項給予一定的框架規範,使各地方政府審核工作約定條款的標準趨於一致,形成該行業工作條件的指引性規範,讓勞工即使在與雇主談判權力不對等的現實下,仍有政府給予的最低限度健康權保障。

譬如勞動部公告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衛福部公告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皆對於該等容易遭遇濫用人力工時的行業,給予最基本的工作條件與工時限制。

這些勞動權益保障及工時審核指引,絕非從天上掉落的餡餅,而是從業者團體一次次向主管機關遊說、與雇主團體反覆折衝,才訂定出最基本的指引規則。勞工若是不能進入勞基法的工時保障範圍,更必須透過工會等倡議組織執行協商權,與雇主、政府議定適合勞動現場的工時規範。若讓勞工單獨面對雇主,可想而知只會被個別擊破,淪於血汗奴工。

勞工 工人(示意圖/Life-Of-Pix@pixabay)
勞動權益保障及工時審核指引,絕非從天上掉落的餡餅。(示意圖/Life-Of-Pix@pixabay)

2019年11月,大法官針對警察、消防等輪班公務員超勤工作的問題,做出釋字785號解釋,明確指出政府未就公務員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缺乏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必須之工時準據,有部分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健康權,並要求政府機關3年內須訂定符合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距離大法官要求交作業的時間僅餘五個把月,立法院終於審議考試院端出的公服法修正案。修正後的公服法規定,除非是搶救災害等重大例外情形,公務員的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另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些修法方向趨同於勞基法的現行規定,算是進步。

然而本次公服法的修正案尚未回應大法官所要求的主題,應明確制定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健康權的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制度。考試院強調警消等公務員業務性質特殊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難以作出一致性的勤休制度規範,在修正案中授權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勤務條件最低保障,並再授權所屬機關依業務實際需求訂立工時規範。

質言之,考試院與立法院僅把大法官所要求的功課作了一半,剩下的關鍵空白,則丟包給各輪班公務員所屬的服務機關自行發揮填答,就我看來,這叫做為德不卒,頭才洗了一半,就匆匆將客人送出店外,實在有失法規制定者的職業道德。

為了避免輪班公務員做相同工作,卻因為在不同機關服務,而有天差地遠的勤休待遇(這正是各地警消面臨的差別待遇進行式),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儘速邀集警政署、消防署、法務部等各輪班輪休人員主管機關,在大法官指定期限內訂定各輪班職類人員工作時間參考規則,並使各地公務員的勤休待遇趨於一致。

訂定輪班公務員合理工時及輪休制度的真正法制工作,現在才要開始。請各主管機關傾聽基層爭取健康工時與合理補償的心聲,拿出誠意與各基層公務員倡議團體對話,討論出實際可行的工時、勤務補償參考規則,明定至少每月的工時上限,並終止加班換嘉獎的現況,讓輪班公務員即使業務所需必須加班,也能依法獲得加班費,或能確實補休,保障公部門服務者的基本健康。

沒人希望自己前一天還能走進公司上班,後一天卻躺在擔架上被送回家,公務員爭取正常勤休的起點就是如此卑微。既然改革已經上路,就要改出一個能讓基層人員心服的工時勤休制度,避免發生更多的過勞悲劇。更寄望公務人員能早日獲得完整的勞動結社權與協商權,讓基層人員與政府雇主的對話,不再是總見不著把握權力的主事者,更能透過公開透明的團體對話,完整實踐身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作者為現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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