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逾越母法修法目的及授權範圍
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參照該條文之立法理由:「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之輔導與預防措施,爰參照現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及本修正規定,增訂第四項,以利實務運作。」可知少事法原本所論之偏差行為,係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曝險行為。惟2021年2月24日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發布之輔導辦法,卻在第2條將偏差行為擴大定義,除少事法所定之觸法、曝險行為以外,更納入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等15目行為樣態。輔導辦法係基於少事法授權訂定,卻擴大至少事法原本欲從曝險行為所排除的「其他虞犯」行為,此已明顯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
依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律定少輔會、社政、教育單位分工,就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8款行為及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若無學籍之少年應歸由少輔會進行輔導,擴大了少事法所賦予少輔會之權責。等同於警察必須負責少事法及輔導辦法中所律定曝險少年與部分偏差行為少年輔導工作,此與虞犯並非犯罪的國際思維及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背道而馳。
六、建議
這些問題早可預見,本人曾在2020年12月2日質詢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林次對2023年7月少事法新制上路後,警察角色的限縮毫無察覺;2020年12月8日總質詢時,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仍主張少輔會擺在婦幼警察的系統。今年2月「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本人更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認為警政機關並無輔導專業,無足夠的預算資源,角色上更與司法轉向及虞犯並非犯罪的思維矛盾。少輔會應由社政或教育機關主責,方為適切。期許行政院能秉持兒少最佳利益之修法意旨,在後續的少輔會法制作業拉回正軌,做出適當的規劃。
*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