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觀點:「少輔會辦法」聯合「少年偏差行為辦法」把「輔導先行」邊緣化了!

2022-04-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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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主要仍以「輔導」為主要訴求,筆者建議應將之適度導入專業的教育、輔導資源系統中。示意圖,圖為在彰化少輔院演出舞台劇《逆風少女》。(資料照,宋慧昱攝)

少年事件處理主要仍以「輔導」為主要訴求,筆者建議應將之適度導入專業的教育、輔導資源系統中。示意圖,圖為在彰化少輔院演出舞台劇《逆風少女》。(資料照,宋慧昱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修法理由:「由國家依『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避免其遭受毒品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立意良善的修法初衷,希望建構完整的少年福利權益制度,藉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但離2023年7月1日「輔導先行」正式上路時程愈近,行政機關對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規劃及少年偏差行為辦法逾越授權範圍的規定,卻與釋字664號解釋、兒童權利公約及少事法修法的精神、意旨愈加遙遠,一步一步把「輔導先行」邊緣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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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觸法的司法轉向及虞犯並非犯罪

少年觸法不單純是個人因素造成,往往是家庭功能不彰、社會環境不友善及經濟弱勢下的綜合結果。

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北京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德準則)之規定及先進國家面對少年觸法採取的對應措施,在二、三十年前即開始進行調整,立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主要思維是:盡可能對觸法少年採行可促進其重新融入社會及在未來承擔建設性角色的措施,亦即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再」適用少年司法程序,改以替代性、多樣性的處遇,採行輔導、教育訓練、寄養或保護管束等等措施,此又稱為司法轉向(diversion)。而原本的司法程序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作為最後的處置措施。

至於遊蕩、逃學、逃家等基於少年身份才被規定為違法的「虞犯」部分(成年人並無此種犯罪),應從刑法中刪除,藉以落實少年與成年人的平等對待,轉而應實施輔導、保護的措施,重點在協助強化家庭的功能。

這些少年藉著對富貴的仇很,犯下一連串的暴行。(圖/取自youtube)
青少年可能因輟學、家庭功能缺失等原因而犯罪。示意圖(資料照,取自youtube)

二、少事法修法回應違憲的疑慮並趨向國際主流思維

我國為了落實釋字第664號解釋,該解釋提到:「少事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同時,也為了符合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後,公約第40條對兒少司法權利保障的要求,2019年5月,我國修法限縮以往虞犯樣態,並改為曝險行為概念。

曝險少年是指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或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或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並且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採用「輔導先行」模式。

2023年7月起,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如有「必要」方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自此我國曝險少年等虞犯原則上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改採「輔導」處遇,例外才在「必要」下請少年法院處理。前述我國的修法讓曝險少年等虞犯仍有可能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乃屬美中不足,不過,若跟舊法相比,仍值得稱許。

三、少事法中少輔會的輔導先行功能及專責單位

少事法第18條第2項至第6項,明定少輔會之職權,透過法律規定提升其位階,針對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少年曝險行為,具有承接個案、整合相關資源、適當期間輔導、具備輔導專業、請求法院處理之5大功能,藉以落實輔導先行之去司法標籤化修法目的。

復於該條第7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2項至第6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顯然少輔會的組成即係以社工、心理、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相關之輔導專業為方向。

又檢視第7條之立法理由,於第6點明載「少年輔導委員會現為任務編組,其幕僚單位大多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運作方式不一;惟本條修正施行後,關於曝險少年之輔導先行措施,應有專責單位負責辦理,該單位並應有充足之相關專業人力及物力資源,始敷所需,而有於修正施行前之準備期間盤整檢討之必要」由此可以看出,各界對未來少輔會的期待,應是從以前的警察局分離出來,轉為具有專業輔導人力及資源的專責單位。

四、少輔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違反母法修法目的、規定

行政院在修法後,仍指定警政署主政「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的法制工作,並在目前的草案預告版本中,提及單位資源整合時,皆將「警政」機關列為首位(草案第2條、第5條),甚至於草案第5條中明文規定得設行政組辦事,並由警政機關人員擔任行政組組長,統籌行政庶務、預算編列等工作。如此,未來少輔會運作時,不可避免的,終將由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少輔會的行政業務。

警政單位人員雖非全部為司法警察身份,但警政單位職責與司法機關、司法程序密切關連,由警察局負責少輔會的行政業務,除了存在角色衝突的矛盾外,警政單位人員亦不具備「輔導」的功能。在司法轉向、虞犯並非犯罪的主流思維下,更在少事法中少輔會的輔導先行功能及設置專責輔導單位修法目的及意旨下,卻藉由子法(少輔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將少輔會行政業務再次交由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不僅是資源錯置,更是完全違背少事法修法的目的及規定。

此外,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及預算資源皆係由衛生福利部及社政機關所規畫與編列運用,警政署根本沒有相關預算來源。目前各縣市在警察局下設任務型少輔會,除少數直轄市外,僅能規畫以社安網及毒防基金經費補助增聘輔導人員,111年全臺不過增加136人,多數仍缺乏持續性業務經費來源,未來少輔會法制化後,將更難以推行曝險少年(及「額外」加入的其他偏差行為少年)的輔導工作。

面對少輔院的青少年,志工需要做的除了教育,還有傾聽。(圖/楊煥世攝,親子天下提供)
面對少輔院的青少年,需要有能教育與傾聽的志工。(資料照,楊煥世攝,親子天下提供)

五、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逾越母法修法目的及授權範圍

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參照該條文之立法理由:「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之輔導與預防措施,爰參照現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及本修正規定,增訂第四項,以利實務運作。」可知少事法原本所論之偏差行為,係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曝險行為。惟2021年2月24日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發布之輔導辦法,卻在第2條將偏差行為擴大定義,除少事法所定之觸法、曝險行為以外,更納入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等15目行為樣態。輔導辦法係基於少事法授權訂定,卻擴大至少事法原本欲從曝險行為所排除的「其他虞犯」行為,此已明顯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

依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律定少輔會、社政、教育單位分工,就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8款行為及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若無學籍之少年應歸由少輔會進行輔導,擴大了少事法所賦予少輔會之權責。等同於警察必須負責少事法及輔導辦法中所律定曝險少年與部分偏差行為少年輔導工作,此與虞犯並非犯罪的國際思維及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背道而馳。

六、建議

這些問題早可預見,本人曾在2020年12月2日質詢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林次對2023年7月少事法新制上路後,警察角色的限縮毫無察覺;2020年12月8日總質詢時,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仍主張少輔會擺在婦幼警察的系統。今年2月「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本人更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認為警政機關並無輔導專業,無足夠的預算資源,角色上更與司法轉向及虞犯並非犯罪的思維矛盾。少輔會應由社政或教育機關主責,方為適切。期許行政院能秉持兒少最佳利益之修法意旨,在後續的少輔會法制作業拉回正軌,做出適當的規劃。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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