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酒測數值爆表無罪及偽陽性報告解析

2021-11-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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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宜蘭地院對林男該案的關鍵見解:「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後經送往羅東博○醫院經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固為207.7mg/dL,然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其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等),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若以該類原理之儀器檢測酒精,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如該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困擾。…是以,被告雖經以上述方式檢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逾百分之0.05,實無法排除具有偽陽性之可能。」據此判處被告無罪。而真正隱藏的林男該案關鍵要點,筆者就直接點破:「被告之檢體因超出保存期限業由羅東博○醫院依相關作業規範銷毀!」筆者只能談論到此,其餘不在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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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見解,就人權維護觀點固然值得欣喜,但筆者懇請注意,宜蘭地院林男該案還可以上訴,實務上對此類案例有兩種分歧,一種是維持原判「無罪」,一種則是改判「有罪」(不採報告有「偽陽性問題」觀點),兩種立論各有基礎,尚賴各別法院對個案間之客觀證據判定。筆者彙整近年酒駕相關刑事案例中,較為近似之案件(車禍或自摔後送醫之抽血檢測案):

1.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上訴三審維持二審判決(有罪)。」請注意該案三審駁回之關鍵理由:上訴意旨雖認為被告駕駛前並未飲酒,並質疑血液中酒精濃度測試不排除有偽陽性可能,但三審仍認為此部分為原二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屬於法院「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

2.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一審無罪、二審維持原判『無罪』(不得上訴三審)。」該案高院二審維持無罪之理由:該生化報告所為血液檢驗結果,尚不能排除偽陽性之可能,且被告縱有騎乘機車自摔倒地受傷事實,亦不足遽認被告騎車時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或有因酒後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

綜上,請觀察筆者苦口婆心,整理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檢驗報告屬於科學方法,例如:「生化酵素法(限於醫療診斷使用?)」此類檢驗報告得否認定本件被告酒駕犯罪之依據?實務上或寬嚴不一。當車禍受傷或昏迷時採用「抽血檢測」,最常見是「受傷身體分泌大量乳酸可能有偽陽性(數據)」之情況,檢測多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姑且不論法醫研究所之個案回函,僅就生化檢測而言,如採取較嚴謹之檢測方法,應可同時取「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儀(複驗)」,此時較能排除檢體是否受到溶血、乳酸、急救輸液等多種因素干擾,但同樣的,雖未採用較精準的氣相層析儀檢測或未做乳酸(乳酸去氫酵素)檢查時,實務上法院仍可依據醫院或鑑定意見回函,認為可僅依照生化酵素法檢測結果,採用該鑑定報告結論,進而排除其偽陽性數據之可能而判處(酒駕)有罪。準此,被告有無飲酒或飲酒數值是否達客觀上犯罪刑罰之標準,確實賴於法院之自由心證,且同樣的均賴於「(未必客觀精準)鑑定報告,端看院方之取捨證據標準」;換句話說,個案出車禍昏迷被抽血,(假設)客觀事實明明就是「被告根本未喝酒」,但是「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之檢測報告或結果」就是顯示符合刑法酒測有罪數據(偽陽性),當法院依據鑑定結果數據判處「被告有罪」,就是冤假錯案及危害人權,此也是斲傷司法信譽至深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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