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酒測數值爆表無罪及偽陽性報告解析

2021-11-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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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議,若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真正明哲保身之道是什麼?懇請如果有喝酒,哪怕只是晚上喝了一瓶罐裝啤酒,千萬「隔天早上」不要開車或騎機車,這樣至少安全而能免刑事之災。(示意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作者建議,若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真正明哲保身之道是什麼?懇請如果有喝酒,哪怕只是晚上喝了一瓶罐裝啤酒,千萬「隔天早上」不要開車或騎機車,這樣至少安全而能免刑事之災。(示意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酒測值2.5毫克無罪,關鍵在於儀器異常

「酒測值2.5毫克無罪,為什麼?」答案很簡單,顯然是警方臨檢時的酒測儀器客觀上有問題。2021年11月初媒體報導,屏東地院有個很有趣的酒駕案例,羅男於2021年4月10日夜間在東港街頭騎乘電動自行車時,經警方臨檢攔查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50毫克。該案飲酒事實並經羅男供承不諱,嗣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該案一審(屏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羅男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台幣6萬元,案經上訴二審(屏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突然大逆轉改判無罪,二審認為刑事上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如果酒測值明顯異常,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這是從刑訴根本上保障人權的要旨論證,應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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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民眾們會疑問:「被檢測者真的有喝酒吧?」或許客觀上有無飲酒不明,但在「缺乏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合理懷疑沒有飲酒?」或「有飲酒卻未達刑罰處罰(一般酒測值吐氣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這也是為何法制上「法院科處刑罰」必須恪守嚴格證明法則的原因,其用意在於避免司法誤判、造成冤案或錯案。當然,本案中羅男確實自承有喝酒,因此關鍵在於「該酒測值『數據』到底是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客觀之證據力?」其二審判決理由中,有段非常值得參考的內容:「以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此點即是現行制度上之問題,當警方臨檢及現場酒測,如果該儀器數據異常狀況時,宜應另有客觀的方式及檢測基準,用以維護個案證據之「客觀性及嚴謹性」。同樣的,民眾們受臨檢時如發現酒測值之數據異常,建議應現場提出質疑,並採取相應之措施及(複驗)檢測,冀免冤屈。

請觀察羅男該案的酒測數據,羅男吐氣酒精濃度為「酒測值每公升2.50毫克。」誠然,實務上並非沒有出現過極高數據之酒測值(超過2.0毫克較為少見),但回歸一般人體生理狀況,一般人呼氣酒測濃度如達每公升2.0毫克時即可能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及無法開車(騎車)」之狀態,若濃度達每公升2.5毫克時,則可能會有「致死」之風險,是以警方實務臨檢觀察,均可對酒測數據為經驗法則之判斷,故觀察該案中羅男生理反應及應對,無論受測者當時有無飲酒,其酒測數值狀況顯然異常而與常情不符。而該案中經二審法院當庭勘驗「警方密錄器錄影內容後」發現,羅男於案發時尚能理解警員陳述並與警員對話,且能依警方之要求進行吐氣測試,客觀上並無爛醉如泥或神智不清之情形,以之比對前面所述之酒測值達每公升2.5毫克之(生理)情況顯然有別,自然可客觀懷疑其酒測數值有誤。當時警方人員卻未發覺,顯然就臨檢之程序上具有瑕疵,宜應檢討或改進。至於是否羅男體質異常,這是客觀上另一問題,但至少宜認為本件警方酒測儀器故障或失常機率較高。

日前有因酒駕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的民眾,在法庭以漱口水實驗後,驗出酒測值達0.44,因此改判無罪。(蘇仲泓攝)
羅男體質異常,這是客觀上另一問題,但至少宜認為本件警方酒測儀器故障或失常機率較高。(示意圖,蘇仲泓攝)

酒測儀器異常、故障或失常?民眾怎保障權益?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該案提到警方該酒測儀器(序號:A160219呼氣酒精測試器)2021年度檢測並無故障維修紀錄,其合格證書顯示之檢定日期為2020年8月6日以及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至2021年8月31日。此問題在於該儀器是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間內,但為何會出現「酒測檢測」數據明顯異常情況?而且警方當場也無人發覺數據異常,移送檢方也依法起訴?此不經令人應深思,若此種酒測儀器「應精準卻失常的狀況(檢測之靈敏度故障、失準)」,或僅屬於「小範圍之失常(失準)」,那該會有多恐怖?或換個角度說明,羅男該案是「一下子數據顯然異常到可以明顯客觀察覺,也就是個案之酒測值飆高達到每公升2.5毫克」,那如果是「稍微失常呢?」假設是「羅男(一般民眾)客觀上是吐氣值每公升0.22毫克」,檢測結果卻稍微失常變成「0.27毫克?」即小數點後的0.05毫克誤差,即可能在刑罰基準上造成完全不同適用或量度,當檢察官、法官均依法論處,隱藏的關鍵卻是在於「酒測儀器之檢驗(數據)客觀失真?」那該怎麼辦?以羅男該案觀察省思,司法實務上的「酒測合格儀器,酒測值採證的數據有多少是可以客觀信賴的?」再換個角度說明,警方對「酒測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您信賴嗎?」當欠缺妥善保養、抽樣查核檢驗或監督稽核機制,服過兵役的朋友們或多或少可以體會筆者所言之痛,更不用說前陣子(2021/10/13)新聞報導,(中和交通分隊)有員警將整組酒測儀器掉在路邊,還要民眾撿到後騎車送去國光派出所?以此觀察,難道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圖片引用報廢公社公開版)
(圖片引用報廢公社公開版)

另外,類似羅男該案的案例,是否酒駕就無罪?筆者懇請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請注意羅男該案中酒測儀器失常,尤其是數據「明顯異常(飆高到每公升2.5毫克)」非常罕見,且該案當中有許多巧合致使法院無法認定「被告羅男酒駕之犯行」,例如:法院判決理由提到被告雖自承有於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曾因此肇生車禍事故,以及證人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案發前曾有「騎車蛇行」,但又稱相關行車紀錄器之錄影內容已經洗掉了。準此,若本件客觀上可舉證,請注意該案(或類似案例)被告未必被判處無罪。

抽血之酒測數值,偽陽性抗辯?

另一則值得參考的判決,於2021年11月8日媒體報導,被告林男酒測值達1.04毫克,宜蘭地院判無罪(可上訴)。該案(宜蘭地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刑案基本上是發生車禍時,在醫院對被告採取「抽血方式(檢驗)」,而此類問題最常見是「數據偽陽性反應之抗辯」,實務上也有各種論證,端看法院依照個案之證據認定,其關鍵在於「抽血報告及抽樣檢體檢驗方法」!

以下是宜蘭地院對林男該案的關鍵見解:「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後經送往羅東博○醫院經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固為207.7mg/dL,然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其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等),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若以該類原理之儀器檢測酒精,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如該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困擾。…是以,被告雖經以上述方式檢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逾百分之0.05,實無法排除具有偽陽性之可能。」據此判處被告無罪。而真正隱藏的林男該案關鍵要點,筆者就直接點破:「被告之檢體因超出保存期限業由羅東博○醫院依相關作業規範銷毀!」筆者只能談論到此,其餘不在多談。

以上見解,就人權維護觀點固然值得欣喜,但筆者懇請注意,宜蘭地院林男該案還可以上訴,實務上對此類案例有兩種分歧,一種是維持原判「無罪」,一種則是改判「有罪」(不採報告有「偽陽性問題」觀點),兩種立論各有基礎,尚賴各別法院對個案間之客觀證據判定。筆者彙整近年酒駕相關刑事案例中,較為近似之案件(車禍或自摔後送醫之抽血檢測案):

1.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上訴三審維持二審判決(有罪)。」請注意該案三審駁回之關鍵理由:上訴意旨雖認為被告駕駛前並未飲酒,並質疑血液中酒精濃度測試不排除有偽陽性可能,但三審仍認為此部分為原二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屬於法院「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

2.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一審無罪、二審維持原判『無罪』(不得上訴三審)。」該案高院二審維持無罪之理由:該生化報告所為血液檢驗結果,尚不能排除偽陽性之可能,且被告縱有騎乘機車自摔倒地受傷事實,亦不足遽認被告騎車時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或有因酒後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

綜上,請觀察筆者苦口婆心,整理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檢驗報告屬於科學方法,例如:「生化酵素法(限於醫療診斷使用?)」此類檢驗報告得否認定本件被告酒駕犯罪之依據?實務上或寬嚴不一。當車禍受傷或昏迷時採用「抽血檢測」,最常見是「受傷身體分泌大量乳酸可能有偽陽性(數據)」之情況,檢測多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姑且不論法醫研究所之個案回函,僅就生化檢測而言,如採取較嚴謹之檢測方法,應可同時取「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儀(複驗)」,此時較能排除檢體是否受到溶血、乳酸、急救輸液等多種因素干擾,但同樣的,雖未採用較精準的氣相層析儀檢測或未做乳酸(乳酸去氫酵素)檢查時,實務上法院仍可依據醫院或鑑定意見回函,認為可僅依照生化酵素法檢測結果,採用該鑑定報告結論,進而排除其偽陽性數據之可能而判處(酒駕)有罪。準此,被告有無飲酒或飲酒數值是否達客觀上犯罪刑罰之標準,確實賴於法院之自由心證,且同樣的均賴於「(未必客觀精準)鑑定報告,端看院方之取捨證據標準」;換句話說,個案出車禍昏迷被抽血,(假設)客觀事實明明就是「被告根本未喝酒」,但是「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之檢測報告或結果」就是顯示符合刑法酒測有罪數據(偽陽性),當法院依據鑑定結果數據判處「被告有罪」,就是冤假錯案及危害人權,此也是斲傷司法信譽至深之原因。

避免司法冤屈,建議採更精準的檢驗或鑑定方法

筆者再提個關鍵好了,同樣是「客觀(鑑定)報告」,法律人判決理由講的洋洋灑灑,均望之成理,但判決結果怎不一樣?或可仔細「細細思考」筆者提點此句:「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是以「欲識廬山真面目,但請身在此山中!」由前述兩個「已定讞之刑事酒駕(抽血檢測數值)案例」,細心或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自行搜尋檢索參閱,筆者就不再多談,其中隱含許多實務上寶貴經驗,真正重點在於避免司法冤屈,期盼多加珍惜。但實務上酒駕問題確實是應該檢討及深省,更者應避免酒駕造成傷亡及重大遺憾。準此,為了避免司法冤屈,當客觀有疑,筆者強烈建議在事實審(一審或二審)即應「客觀保全證據(檢體)」及「採用較為精準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儀)」,俾使告訴人、檢方及被告均無爭議,且較能維持司法判決之公平客觀。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還是再次誠懇呼籲,若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真正明哲保身之道是什麼?懇請如果有喝酒,哪怕只是晚上喝了一瓶罐裝啤酒,千萬「隔天早上」不要開車或騎機車,這樣至少安全而能免刑事之災,能免掉被法律人折磨,也免掉法庭上的口舌爭論,免得一下子被判無罪,一下子被判有罪,內心猶如坐雲霄飛車一般,還可以省一筆律師費,不是嗎?看了以上筆者的建議,衷心期盼您會「會心一笑」。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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