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除暴特勤壓制被告、拘提及羈押─以竹東舞獅陣頭案為例

2021-09-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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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到,舞獅陣頭案「檢方提出的羈押理由是《刑訴》第114條第1款但書。」(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提到,舞獅陣頭案「檢方提出的羈押理由是《刑訴》第114條第1款但書。」(資料照,顏麟宇攝)

「陣頭及舞獅被羈押,還有什麼不可押?」日前竹東分局長江建忠榮陞轉調宜蘭,地方人士以佛祖車、舞獅、陣頭等(以下簡稱「舞獅陣頭案」或「陣頭案」)在竹東分局門口前遶行,表面上或為慶賀但實際上應帶有挑釁或抗議等意味,該案隨後由檢警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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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獅陣頭案,犯嫌遭羈押

依媒體報導:「新竹地檢署指出,『掃黑專責檢察官』9月17日指揮新竹縣警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將涉案之朱姓男子拘提到案。侮辱公署雖是6個月以下的輕罪,但檢方偵訊朱男時認為他有逃亡或串滅證之虞,因此依《刑訴》第114條『被告有累犯、有犯罪習慣或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經法院裁准羈押。」

舞獅陣頭案「檢方提出的羈押理由是什麼?」答案是:「《刑訴》第114條第1款但書」,也就是「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觀察以上理由,頗耐人尋味,但有實務工作經驗者,應可判斷檢方聲請羈押提出的理由異常薄弱。「侮辱公署罪,有串證之虞?」那說穿了還是侮辱公署罪,不是嗎?至於說再次犯罪,筆者想不出「再次慶賀的時間及地點」,難道朱男雇團前往宜蘭三星祝賀?以上足見檢方提出理由牽強,但問題是「法院居然裁准羈押」。

出動除暴特勤,強制壓制及拘提?

舞獅陣頭案觀察新聞畫面,大陣仗的除暴特勤(舊稱「霹靂小組」)帶著鋼帽黑面罩、手持衝鋒槍、荷槍實彈前往「拘提朱男」,大批警力以槍指朱男、強制拘提及現場壓制,該案有這必要性及危險性麼?搞的朱男好像「持槍搶劫」的十大通緝要犯一樣。有興趣可以觀察此段新聞(最後記錄日期:2021/9/22)

圖片引用華視新聞,「除暴小組」荷槍實彈現場壓制朱嫌。(作者提供)
圖片引用華視新聞,「除暴小組」荷槍實彈現場壓制朱嫌。(作者提供)

當看到特勤衝入朱男住處(或工作場所),朱男似正在跟友人泡茶,一臉茫然的朱男被警方特勤包圍及壓制趴下,民眾們可是看了一場好戲?由於未見竹檢新聞稿,筆者質疑:「掃黑的內容是什麼?查緝到什麼證據?」還請檢方警方說明,或是過一陣子可以查到朱男的各種惡行。

問題是「朱男本案僅為侮辱公署罪。」若檢警對該陣頭遶行短短幾日能查出「朱男惡行」,不也凸顯警方突然被「炮聲、舞獅團、佛祖車」震醒,然後急忙去查緝?若是查不出個所以然,僅用侮辱公署罪為聲請羈押?舉輕以明重,陣頭案聲請羈押獲准,松山之亂黑衣人侵門踏戶「狂砸」派出所呢?

松山之亂黑衣人的下場呢?」松山該案所涉罪名,分別為:毀損公物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妨礙公務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滅證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三罪均重於侮辱公署罪之6月以下有期徒刑。

當松山之亂的黑衣人進入中崙派出所「砸毀電腦螢幕、丟擲公務椅子」,如僅就挑釁嗆聲及其行為舉止為觀察,比對陣頭案到底何者比較嚴重?民眾內心應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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