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除暴特勤壓制被告、拘提及羈押─以竹東舞獅陣頭案為例

2021-09-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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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微妙的是,松山該案檢方並未聲請羈押,除遭起訴之「一名徐嫌」之外,另外9名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另依《社維法》第85條規定分別罰台幣1萬2千元確定,而公然滅證的前所長許書桓獲得檢方緩起訴。「唯一遭起訴之徐嫌」該毀損公物罪刑案雖由法院審理中,但警方之告訴人已在北院成立民事調解賠償台幣8000元,僅於北院13日再次開庭時,松山分局長陳昭甫親自以機關代表人身份出席希望法院重判徐嫌,並稱「先前的調解,本機關的立場是不同意的。」但問題是調解筆錄已經作成,難道是警員(告訴人蕭警員)缺乏法治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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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獅侮辱公署罪,是否具有羈押之必要性?

《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署罪,其法定刑度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在實務上並非重罪。而《侮辱公署》此類型之犯罪,常見跟言論自由、民怨、抗議或活動等相關,舉凡抬棺抗議、撒冥紙、丟雞蛋,甚至送花籃(?)等均涉嫌之。但實務上是否有以《侮辱公署罪》聲請羈押,並得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前例?

「法者衡平公正。」回歸《刑訴》第101條羈押之判斷,法院應審酌「被告逃亡之虞、湮滅罪證、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具體個案理由,「侮辱公署罪」之輕罪,檢方卻以《刑訴》第114條第一項但書聲請羈押,顯見其羈押理由甚為薄弱。細部宜探究「新竹地檢移送及聲押之理由為何?」該案就媒體報導,檢方僅用刑訴第114條聲請羈押並經法院獲准。若以此為標準,那舉重以明輕,松山之亂之「砸」派出所,豈非全員犯罪嫌疑人均要聲請羈押獲准?何況還有「知法犯法」的許前所長公然滅證?(截自9月22日午後12時30分筆者截稿止,陣頭案目前並「無」新竹院、檢之新聞稿可供觀察。竹院最後更新為2021年7月15日,竹檢則為2021年9月6日)

實務上侮辱公署罪多判處拘役,並得易科罰金

經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可知,法院就侮辱公署罪一般多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處刑。筆者統計例示相關案例如下(犯罪行為所在地「新竹」及近年個案):

1.撒冥紙(灑冥紙):(竹院2019年度竹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該案為被告「三次」至派出所前灑冥紙,法院論以「接續犯」,即以一罪論。

2.丟擲雞蛋(對派出所、巡邏車):(竹院2014年度竹簡字第 941 號刑事判決)

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該案為被告夥同少年分別騎乘7部機車,公然以雞蛋丟擲派出所及該所巡邏警車。

3.燃放沖天炮(於派出所門口):(士林簡易庭2021年度士簡字第 13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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