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執政下的過勞員警:拒馬架好架滿、連上20小時,2個月警察這樣被操爆

2017-12-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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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警察在大遊行那天爆炸:24日凌晨大抓捕,律師提3大違法問題

警力過度戒備最終產生的大爆炸,便是24日凌晨的「大抓捕」。23日大遊行在場義務律師團黨苴睿、李菁琪共同指出,當天晚間近11點左右,數十名群眾停留在台北車站東三門外地面休息,一部份是參與遊行民眾、一部份則是好奇湊過來的。而在11點半左右,這群人遭到千名警力包圍,被禁止離開、連上廁所也不行,僵持1個多小時後被強押上警備車、載到台北市邊緣各處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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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苴睿、李菁琪指出,現場群眾沒有移動也沒有阻礙交通,沒有造成任何危險的可能性卻遭到逮捕,詢問警察身份也沒得到回應,讓她們質疑:「只需要穿得『看起來像警察』,就也可以憑『警察執行職務』這樣的理由,在大街上、車站內、台灣任何公共場所,隨意逮捕路過或休息的路人?」

目前義務律師團正準備向警方指揮官提告,而對於警方違法之處,黨苴睿、李菁琪表示有以下幾點:

1. 警察不讓群眾離開,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符合刑法第304條規定,屬於強制罪,而「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亦符合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規定。此外,警方於東三門聚集干擾台北車站營運,也可能違反刑法第188條妨害鐵路等事業罪。

2.  警察強行將群眾押上警備車,被問及「憑什麼法條」時,只回「憑警察職權行使法啦」,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係違法逮捕,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之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3.  將民眾押上警備車「丟包」,可能構成刑法304條及302條之強制罪與私行拘禁罪。若為合法逮捕,也應在逮捕後進行調查,依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見解,逮捕後未進行任何後續動作就放人,可能構成縱放人犯罪。

黨苴睿、李菁琪表示,23日東三門集會應符合釋字第718號「緊急及偶發性集會」,並非違法集會,就算警察認為違法,也應先舉牌命令解散,但當天警方是在其他地方舉牌、也未舉滿3次,且舉牌後也只能命令解散不得強迫抓人,當天確實是違法逮捕群眾。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晚間散場後部分學生不願離去,並採取街頭游擊戰方式,步行佔領中山南路車道遭警方架離。(顏麟宇攝)
黨苴睿、李菁琪表示,23日東三門集會警方是在其他地方舉牌、也未舉滿3次,確實是違法逮捕群眾(資料照,顏麟宇攝)

或許如同吳宗哲所言,黨苴睿、李菁琪指出的這些問題,基層員警並不是完全不知道,但當長官高喊「部隊前進」、「抓起來」,有誰能抗命?「蔡英文政府,你們到底在怕什麼?」係律師丁穩勝的質疑,政府越怕,警察的壓力就只會越大,繼續引爆失控執法場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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