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墊付辜仲諒保釋金被重罰 金融界認為吳一揆停職半年效果有限

2017-12-0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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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總經理吳一揆,去年在董事會主導通過中國信託前董事長辜仲諒(見圖)內湖購地案一億元交保金代墊案,遭到金管會停職半年處分。(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信金總經理吳一揆,去年在董事會主導通過中國信託前董事長辜仲諒(見圖)內湖購地案一億元交保金代墊案,遭到金管會停職半年處分。(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信金總經理吳一揆,去年在董事會主導通過中國信託前董事長辜仲諒內湖購地案一億元交保金代墊案,遭到金管會停職半年處分,對於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任後,主動對民營金融家族開鍘,金融機構經理人給予肯定,「一般銀行僱員或主管發生訴訟案件,董事會不可能在第一時間通過墊付保釋金的決議,中信金董事會當天通過墊付一億元保釋金決議,形同提供金控大股東無擔保放款,已明顯違反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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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代墊保釋金 未做利益迴避

銀行業資深經理人表示,台灣民營金融家族長期以來公司治理不彰,以中信金為例,中信金從過去紅火案到內湖購地案,中信金董事會對於大股東辜仲諒,一直沒有做好應有的利益迴避。先前涉入紅火案的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交保後回任中信銀董事長室專委,並且再度捲入去年6月內湖購地弊案,中信金董事會在辜仲諒遭聲押後,竟火速通過決議,通過為大股東代墊一億元保釋金,金控董事會在處理金控大股東相關案件上,沒有掌握到應有的利益迴避。

該經理人表示,金融機構吸收社會大眾存款,董事會對於金控大股東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原本就該做好應有利益迴避,不僅要獲得董事會2/3重度決議通過,關係人授信不得為無擔保放款。中信金董事會代墊辜仲諒一億元保釋金,形同提供大股東無擔保放款,已經有違反銀行法之嫌。

顧立雄對中信金祭出處分 值得肯定

該經理人表示,中信金內湖購地弊案,發生時間在去年6月,當時金管會主委為丁克華,之後繼任主委的李瑞倉,也沒有對中信金董事會代墊保釋金的決議祭出處罰,顧立雄擔任金管會主委,對中信金祭出處分值得肯定,但吳一揆6個月的停職處分,和先前金融弊案涉案負責人被停職5年相比,仍相對輕微,以先前涉入紅火案的張明田,交保後仍繼續回任中信金來看,這樣的行政處分能否達成嚇阻作用令人懷疑。

20171127-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長許虞哲(左)、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右)一同備詢。(蘇仲泓攝)
顧立雄(右)擔任金管會主委,對中信金祭出處分值得肯定。(資料照,蘇仲泓攝)

該經理人強調,辜仲諒目前並未擔任中信金與中信銀董事職務,辜仲諒在內湖購地案中,並非代表中信金執行公務,董事會通過代墊保釋金,已經逾越應有份際。

根據特偵組起訴書指出,中信銀向長虹建設、永約開發有限公司購置內湖不動產,作為中信銀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交易金額達51.39億元,該不動產原先為香港商盛至公司所有,張明田等人以永約公司輾轉取得盛至公司土地半數產權後,再將永約股權移轉給張明田弟婦巫春香的慶瑞開發公司,再利用不實估價、隱瞞交易雙方關係,以「低買高賣」轉售予中信銀獲利17億多元,而當時代表辜仲諒和盛至公司簽約者則是辜仲諒心腹陳永晉。

根據中信金去年6月聲明,中信金旗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購買內湖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一案,一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且由二家外部機構進行鑑價,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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