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迎向氣候公約「斐濟履約動能」將開啟的新秩序

2017-12-09 06:40

? 人氣

另一方面,歐盟投資者亦發起了「投資者實踐計畫」(Investors’ Practices Programme),該計畫的目的是幫助資產所有人和資產管理人,學習對氣候風險和氣候機會作更佳的評估和管理,進而成為氣候保險之保險人18。在理論上,「投資者實踐計畫」可以和COP23的「風險轉移清算所」形成一個供給者(投資者)、需求者(氣候風險高之最脆弱國家)之關係,並和市場平台(風險轉移交換所)共同建構出一個保險創新機制;除能使受氣候影響最劇烈的民眾有機會分散他們的氣候風險外,這個機制更有舒緩損失與損害談判壓力的效用。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或許當投資者學會判斷氣候風險後,其源自科學轉換成的風險係數及評估參數,將可進一步用於界定損失與損害之範圍,而在風險轉移清算所上也將能發展出:由保險業者設計保單、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要保(或自行洽再保公司設計保單)並支付保費、島嶼型開發中國家成為被保險方的多方共利模式,而將損失與損害的財務機制,與調適及一般援助加以區隔。此外,已開發國家為主的保險集團,也將能因此創造出因應包括民間氣候風險在內的創新保險及金融市場的商品。

在補上這個創新保險機制後,未來巴黎協定的落實,將呈現以NDC對應減緩及部分調適、以奈洛比行動方案19及坎昆協議20加上綠色氣候基金來對應調適、以華沙機制和上述的創新保險機制來對應損失與損害的3大遵約架構;目前惟一僅存問題仍在資金。資金方面,目前各國仍然停留在討論自2020年起,應由已開發國家協助開發中國家每年1,000億美金的涵蓋範圍和用途,以及其在巴黎協定資金的透明度的申報細節方面,且導致本次會議結論產出延宕。預期這部分的細節必須會配合規則書的進程,在2018年年底或更遲才能得出結論。

至於在巴黎協定第6條中延續氣候公約既有市場機制 (market mechanism) 的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果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 之「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 方面,目前看來第6條的進展仍不樂觀,雖有論者認為CDM在未來將逐漸失去其價值21,然主流意見仍主張,未來第6條第4項的機制應建立在CDM的優勢上,即適用CDM規則並接納CDM計畫22,準此,CDM未來應仍然是重點,因其是迄今擁有最完整成熟排放基線評量方式,以及累積最多個案經驗的制度。此外,基於鼓勵其他不具額度間轉換與合作方式的參與,巴黎協定第6條第8與第9項下的非市場機制架構 (Non Market Approaches Framework)之討論比重亦大幅提高,且有具體進展,未來將成為國際間氣候政策與調適作為的合作渠道之一。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