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迎向氣候公約「斐濟履約動能」將開啟的新秩序

2017-1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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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如何面對「斐濟履約動能」將帶動的國際政經新秩序

整體而言,若要探討本次會議值得我們重視之處,我們必須分別自延續公約實質發展之課題,以及此次會議在對應「完成巴黎協定規則書的建置」、「強化對話機制」及「促進全球參與」的3大任務上的成就來觀察。

其一:我國對於延續公約實質發展之課題應有的掌握

  1. 獨領風騷的電動車

    在延續公約實質發展之課題部分,若我們先從前述具承先啓後的「波昂斐濟承諾」加以探討,可以得知全球有121個國家承諾將增加對電動車的使用,此一承諾同時符合能源日所強調的「由市場主導電動車」之呼籲23,在我國Gogoro電動車前景看好的發展下,這是否為台灣提供進一步商機?
     
  2. 因勢利導的風險移轉及保險

    再者,隨著風險轉移清算所的出現,台灣該如何參與?這是否會創造援外的可能並帶動新型態的氣候風險保險業務?是否是增加我國NDC企圖心的機會?

  3. NDC的創意減碳貢獻

    其次,預期2018年IPCC針對氣候升溫超過1.5℃之影響提出的特別報告,將強化土地使用及陸域煙塵的研究,我國是否可以透過這個機會,將空污、藍碳和國土計畫法所帶來的貢獻納入我國NDC中?這些都是值得主政者再深入思考的問題。

    從這幾年世界各國在氣候行動上的參與和承諾可以看出,氣候政策已成為國際政經主軸,而NDC將成為帶動綠色或永續市場發展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國在既有減碳三法之架構下24,面臨和氣候公約所有締約方一樣的問題,其中,溫管法下的第一階段目標25、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26、非核家園27的方向、低碳社區的規劃28、離岸風電在地化29、既有風災之對應、前瞻建設30、以及電業自由化等,都屬典型之氣候政策課題,而能對於一國之NDC承諾有所貢獻者。

  4. 多樣而跨域的氣候政策

    最後,從COP23的發展來看,氣候政策的的應用已被各國納入多樣或多元目的的應用,這其中,吾等可將其應用之涵蓋,約略區分為8個部分:

  • 經貿領域:以氣候變遷政策,作為調和綠色貿易、綠色產業的在地化以及多邊或區域貿易自由化政策衝突之樞鈕。

  • 國家發展:隨我國前瞻建設條例的通過,代表了許多我國在減緩排碳、調適、永續等因應氣候變遷上之效益,已經能和國家發展相互為用。

  • 綠色成長:以氣候變遷政策,來帶動引領國家產業及社會結構轉型的興利願景,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例如,英國新近提出的Clean Growth Strategies即屬之。

  • 公眾參與及公私合夥:我國在地方再生能源社區的推動,以及當前變更後要求業者按區域承擔補貼合作市民的太陽光電補貼政策,均屬之。

  • 跨部會的減緩工具取捨:究竟我國應該採行課稅或市場交易機制,抑或兼採之,來落實減碳目標?

  • 科技研發及財務機制之聯結:除日本的JCM一直被引為著例,中國由科技部及上海市合作推出的綠色科技銀行(Green Technology Bank),搭配其一帶一路及「南南合作」的財務機制,正是帶動其綠色科技出口及綠色貿易的設計。

  • 調適與減緩的融合:例如空污管制或我國協助南太平洋友邦在病媒蚊管制與減缓的相互為用,甚至碳補獲及儲存技術之(減緩)應用在降低空污上的效益,均屬之。

  • 資訊透明及私部門參與(大數據(Big Data)的應用)31

    5. ​​強化住商與交通部門的減碳分擔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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