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迎向氣候公約「斐濟履約動能」將開啟的新秩序

2017-1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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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城市和私部門在未來氣候行動中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美國的減碳貢獻部分,是以中央與地方減緩的努力如何被體系化的納入一國NDC之計算?地方減碳貢獻在方法論上如何融入國家的NDC,而不被重複計算?公私部門協力政策(即公私夥伴關係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如何使中央鼓勵、支持、並強化民間貢獻?都將被納入未來的遵約體制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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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目前市場發展快速的電動車Gogoro2為例,在其市占率已將近6%,那麼我國是否及如何能將Gogoro2帶來的減碳成果納入NDC之計算?一如我國出口減碳用的PV面板,其耗能排碳在臺灣,減碳成效在歐洲,目前馳聘在柏林街頭的Gogoro,是否終將重演其戲碼;不論我們產業如何提升能源效率,如何帶動綠能商品的生產,協助生產成本較高的歐美能快速應用再生能源科技,其發生的減碳成果,依據德國看守協助的指標,仍然只會在歐洲?未來我們前瞻計劃下的綠能、亞洲矽谷、國防產業、軌道建設等,是否都應該再有因應全球氣候秩序的興利思考呢。在對臺灣而言,這將是刀兩面刃,必須嚴肅以對。

20170305-德國綠能專題,德國柏林圍牆查理檢查哨周邊停放著來自台灣的gogoro電動機車。(顏麟宇攝)
德國柏林圍牆查理檢查哨周邊停放著來自台灣的gogoro電動機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重新檢視落實巴黎協定形塑國際氣候新秩序的具體規劃路徑

從期程來看,目前全球氣候行動上有幾個值得特別重視的規劃和投入的工具。在規劃上,從下圖可知,配合2016年起法國巴黎的COP21氣候會議企圖心,以及預計依賴締約方承諾來對應科學評估所顯示減碳缺口的不足,始自COP20祕魯會議的納茲卡倡議(NAZCA Initiative),便嘗試將非締約方及自願減碳的努力積極納入。之後隨2017年巴黎協定的生效,以及啓動NDC的遲滯和川普震盪,2017年COP22的馬拉克什全球氣候行動夥伴(Marrakesh Partnership for Global Climate Actions),即意在延續並深化納茲卡倡議的帶動效果,以補NDC的不足。

至於每5年檢視或更新一次的 NDC 部分,由於其具備技術導向、方法多元,加上義務主體眾多,其複雜度均遠遠超過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單向減量承諾。故為了強化NDC成功經驗的分享與擴散,而有了 NDC 合作夥伴 (NDC Partnership);未來終需符合巴黎協定第4條第19項以2050低碳排放策略 (Low Emissi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LEDS) 為工作目標,為本世紀末前的長期減碳路徑預作準備。至於從2009年哥本哈根COP15南北對抗導致談判幾乎破局以來,聯結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永續願景再被強調,藉以重建談判架構並導入更多發展中國家及公民團體的訴求。如今許多聯合國的2030年永續發展指標(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也已經被各國納入其NDC,置於2015年至2030年間關於乾淨用水、永續城市、潔淨能源等的目標中。最後,配合長期發展所需,2050路徑平台(2050 path way platform)則提供締約方國家和非締約方利害相關者一個可以自願提出承諾、交流資訊、分享最佳實作經驗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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