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迎向氣候公約「斐濟履約動能」將開啟的新秩序

2017-1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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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白宮國安顧問佛林承認曾在政府過渡時期代表川普接觸俄羅斯,川普通俄門疑雲越陷越深。(美聯社)
今(2017)年6月美國總統川普表示將退出巴黎協定。(資料照,美聯社)

落實巴黎協定的首要核心議題-攸關程序正義的透明度

巴黎協定雖已就締約方之基本義務加以規定,其中包括了多項新程序與機制,如為使這些機制能順利運作,便有進一步闡述其作業細節的必要,而這就必須依賴締約方系列而廣泛之決議,並據以制頒巴黎規則書(rulebook)12,以利遵循。先前雖因各方意見分歧導致在第22屆的馬拉克什(Marrakesh)的第22屆氣候會議(UNFCCC COP22)上有所遲延,然此次的進展已讓幾個重要的工作組都表示將在2018年5月氣候公約附屬機構會議時會有初步成果,但為求完備,將尋求在2018年年底前波蘭卡拖維茲(Katowice, Poland)COP24前視需要召開額外的附屬機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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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方咸認,要真正達到預期目標,其中攸關多方彼此信任基礎的「透明度」,及其運作基礎:「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核算」(accounting)等,皆是聚焦重點。而涉及高度技術性及方法論的核算制度,更是避免「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的重點之一。準此,待規則書在2018年5月初步呈現,在某種意義上,這有如巴黎協定的「施行細則」或子法即將到位13。那麼台灣又該如何看待這個發展呢?

落實我國溫管法及第一階段管制目標的必要商榷

其實,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溫管法)的通過與施行,我國已由環保署配合溫管法提出的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六大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評量指標、以及部門管制目標。面對日益深化的發展,鑑於我國亦嘗於2015年主動提出「國家預定減碳貢獻」(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故此,其第一階段之管制目標除必須考慮與我國INDC目標的搭配外,更有必要密切注意巴黎協定規則書在2018年的面世,以及考量如何配合規則書的內容進行相關調整。同時,在後續關於國家與國家之間可能出現的重複計算問題、締約方國家與非締約方國家之間的核算方式、中國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的發展趨勢,乃至其對東北亞及我國南進政策的影響,都是對台灣可能的衝擊所在。

一如過往我國必須透過單一國家遵約(single state approach)來因應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以及透過與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締約方(日本)簽約來維持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的合法地位,未來與台灣有貿易關係的國家或地區,同樣要對台灣是否成為其遵約過程的缺口表示疑慮,而當國家無法協助其因應未來國際産業、貿易或金融體系的低碳或脫離化石燃料(補貼)趨勢時,我們的企業將必須自尋出路,其中,最可能的是逕自在外國為排放源登録以利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排碳法遵(emission regulation compliance),其對我國的衝擊不言可喻。所以一如以往,筆者要再次呼籲,儘管巴黎協定沒有制裁罰則機制,仍不可輕忽其「溫水煮青蛙」般的效果,這尤其對於迄今在氣候公約體系下,始終處於有責無權狀態下的台灣,更是威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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