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東星大樓倒塌案 建商判賠3.3億元定讞

2014-10-0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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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4年的東星大樓倒塌相關賠償,終於在3日全案定讞。(取自TVBS)

纏訟14年的東星大樓倒塌相關賠償,終於在3日全案定讞。(取自TVBS)

纏訟14年的東星大樓倒塌案,最高法院今天(3日)宣判,維持一、二審法院見解,承造東星大樓的「鴻固營造」創辦人謝隆盛的繼承人謝吳雪蕙、監工徐茂雄影共同賠償1.9億元,加上每年5%利息,應向被告賠償3.3億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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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大地震時震垮位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虎林街口(近松山車站)的東星大樓,造成87人死亡105人受傷,受災戶聯合向宏程建設、宏國建設、第一銀行及鴻固公司提告,官司經14年纏訟,一、二審均認為鴻固董事長杜明福、董事林謝罕見等六人以及監察人並未實際參與監工因此判定免賠。

受災戶指控,宏程建設為東星大樓起造人,委託建築師張宗炘設計卻疏於監督,導致設計結構承載重量不足,宏程應該負責,但法院卻認為宏程將工程交給專業的建築師,沒有參與設計,不用負責,宏程也早於1987年就已經解散。

而鴻固最大的股東宏國建設雖同被列為求償被告,但依照《公司法》,侵權行為請求權主體應為「從屬公司」鴻固,不能向「控制公司」宏國求償,因此判宏國免賠。

此外受災戶也懷疑,位於大樓1、2樓的第一銀行在內部整修時不顧大樓安全結構打掉部分梁柱,造成整棟大樓的一樓及地下室主樑結構被破壞,是大樓震垮的主因。但法院採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指無證據顯示第一銀行翻修破壞結構,因此同樣免責。

東星大樓受災戶賠償之路走得困難,除向建商提民事賠償外,受災戶也曾向台北市提出國賠訴訟,認為台北市政府發放建照給東星大樓,卻未發現大樓建造瑕疵,認為北市府明顯有過失,但當時台北市政府則認為,國家賠償法在1981年7月1日才頒布,不適用1981年2月23日才領得建照的東星大樓,同時認為要求台北市政府監督施工品質實有困難,因此拒絕國賠。直到2007年,台北市公務局才以1.2億元與受災戶達成和解,國賠爭議才落幕。

對於民事賠償定讞,委任律師在受訪時表示,「他們(建商)根本沒錢賠,判決只是空殼子」,認為法院判決置災民權益於不顧,並對結果感到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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