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李義祥條款」草案 未來過失致死最重關10年

2021-04-2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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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致死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得判10年有期徒刑。圖為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列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致死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得判10年有期徒刑。圖為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列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釀49死慘劇,涉嫌肇事的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現行法令最重僅能判5年,引發各界議論。行政院會22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致死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得判10年有期徒刑;致人致傷者,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此修法在公布後起實施,因此李義祥並不適用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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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重法院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因此李義祥最重僅能判5年,引發社會討論。法務部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因此行政院22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外針對情節重大,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草案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若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但若未致死傷的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於22日審查通過,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期待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大眾「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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