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 地下管線法令紊亂

2014-08-0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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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意外爆出了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因經濟部並未將丙烯等烯烴類石化產品認定為石油製品,依石油管理法管理。(余志偉攝)

高雄氣爆意外爆出了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因經濟部並未將丙烯等烯烴類石化產品認定為石油製品,依石油管理法管理。(余志偉攝)

高雄氣爆意外爆出了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因經濟部並未將丙烯等烯烴類石化產品認定為石油製品,依石油管理法管理,因此日前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表示,丙烯等石化管線目前仍依地方政府的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要求廠商提報管線維護計畫,但高雄市政府對此極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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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由地方政府工務局主管的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頂多是對道路開挖敷設管線申請及事後恢復道路平整有所要求,對於未納入石油管理法中的石化產品的油氣管的定期維護、安檢、監控等並無規範,高雄市副市長李永得認為,中央不立「管線法」,專法規範,任令地方政府以道路管理條例把關的作法,非常不負責任。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現行法令中,經濟部並未將丙烯等烯烴類石化產品認定為石油製品,因此中央據此堅持烯烴類製品不管中央管理,並認為既然是由地方政府同意挖路設置管線,就要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線安全管理。

但高雄市政府官員指出,依石油管理法第31條規定,「石化業者可以使用河川、橋樑、港埠、道路、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以石化業者的管線敷設首要須先向經濟部申請,管線經過的土地則必須向土地的管轄機關,即地方政府申請開挖許可,市府僅同意管線開挖,就得負責石化管線的管理,則管線如果經過河川、橋樑、港埠、道路、林地等,相關主管機關水利署、公路總局、港務局、林務局是否也都該負責?

高雄市府官員更指出,高雄市政府已明令要求發生氣爆地區的3條石化管線不得回填,高雄在地30多家石化業者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清楚的管線圖供市府建置,如今中央將未列入石化製品的石化管線管理責任推給地方政府,既不願將烯烴類石化製品的管線管理訂專法規範,另一方面在管線安全無法確保前,副總統吳敦義和中央主管機關均表示,以槽車運送丙烯等石化製品滿街跑更危險,但諷刺的是,依現行法令,槽車的運送反而有嚴格的限時、限路線及掛設警示等各種明確的規範條件,以管線輸送才是無法律規範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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