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2020-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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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第一個方案是主張將歐盟自2005年開始在境內實施的碳交易制度,直接複製延伸到邊境,並要求外國企業必須依據進口產品含碳量,付費購買足夠的碳排放額度。這個制度將對台灣產生更致命的衝擊,蓋歐盟碳交易之延伸,幾乎等同將歐盟的碳定價制度,不顧碳權應屬各個國家自有資產之概念,強行適用在所有對歐盟進行出口的貿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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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這個制度將是把歐盟享受廉價商品的碳負擔,都交由那些商品出口國及其企業來承擔。此時,各國可能必須啟動與歐盟的雙邊碳判,來協調其費率與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的空間。簡單的說,當我們過往二十年就企業的碳排放盤查確立良好制度後,若無法協助企業在財報上將碳排放行為納入成本結構,使之反應資產或負債之效用,後續恐將無法面對歐盟邊境措施之挑戰。

欠缺國際一致的標準,歐盟恐將享有過度的裁量空間

綜上,歐盟邊境措施的衝擊,不論採的是哪一種方案,都必須依賴價格相關的會計制度,而如前所述,由於IFRS未再對碳交易頒布具體的會計準則,這使得歐盟企業在進行會計科目的認列時得各自解讀IFRS,此將導致適用碳交易制度的歐盟企業,其財報上的數字變得多樣,且削弱不同企業間財報之可比較性。此時,歐盟應如何核定邊境措施之課徵金額,勢必相當欠缺科學的一致性,相對的,受政策與地緣政經因素影響的機會大增。

由於台灣與歐盟同樣採取IFRS國際會計準則,因此歐盟企業在碳交易制度上會面臨的會計問題,台灣企業亦然。然相較於歐盟在定價時會選擇有利於歐盟利益之選擇,我國做有利台灣企業之主張,反而會容易遭受欠缺可信性之質疑。這種不定因素顯然是我國對歐貿易企業及政府應開始積極思考與面對的決策問題。

迅速推動碳定價是台灣唯一的救贖?!

綜上可知,除歐盟外,即將跟進的美國拜登政權,都將採行邊境措施來控制碳洩漏問題,以利其落實NDC減碳目標,而這個制度的採行,將大量依賴碳定價及國際會計制度的運作。在目前有關碳定價之國際會計制度尚未臻完善之前,面對享有決策主導空間,選擇對其有利解釋之邊境措施實施國,台灣若連碳定價制度都沒有,勢必導致產業無從計算並做風險控管,而國家無準備以及展開對於課徵國的雙邊談判。至於可資採行之碳定價,通常是指碳交易及碳稅而言,兩者的相同點都在於將企業的排碳進行量化及標上價格,差異處則是,碳定價是植基於經濟學上供給需求法則,而將排碳放額度交由自由市場來交易,至於碳稅或碳費,則是由稅捐機關本諸國家主權進行課徵,或權責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就落實公共利益之需要來徵收(如環境公課)。

有鑑於當前國際邊境措施之壓力已迫在眉睫,延宕已久的國內碳交易制度仍是各方意見分歧,加上其建置成本不低,似有緩不濟急之現象。準此,是否有參考新加坡的作法,優先考慮採行國家主權發動的碳稅(或是特定用途稅),用以對應歐美的邊境措施,以五年為期滾動檢討,同時續行評估在未來巴黎協定第六條之空間下的碳交易市場設計,或許是能兼顧現實與理想願景的可行架構。

*作者一位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鄭勤蓉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生,鄭勤蓉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及美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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