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2020-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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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碳總量管制為基礎的歐盟碳交易制度

歐盟對抗氣候變遷的態度向來積極,早在2005年歐盟即開始對境內企業實施碳交易制度。遊戲規則是歐盟企業必須取得相當的碳額度(allowances)以抵換(off set)製造產品時將產生的排碳量,此外並對於歐盟的產業及每家歐盟企業的排碳量設有上限(Cap);在第一階段時,歐盟係核發給歐盟企業一定的免費碳額度(free allowances),而這個免費碳額度即為各家企業的年度排碳上限。有些企業由於年度排碳量大,所以免費碳額度會在年度結束前就提早用完,相對的,有些企業則因年度排碳量小,所以會有剩餘的免費碳額度。因此,有多餘碳額度的企業可以透過交易(Trade)的方式將多出來的碳額度拿到市場上換取收入,此即所謂的拍賣(auction);至於碳額度不夠使用的企業,就可以到拍賣市場上購買碳額度,以取得在該年度繼續排碳的權利。這個制度就是一般所稱的歐盟碳交易制度(EU ETS),也有稱之為總量管制交易(Cap and Trade)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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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交易制度預計分為四階段實施,總時程是自2005年開始到2050年結束,終極目標是促成歐盟境內企業在2050年時排碳量為零。這其中,2005年到2008年是第一階段,2009年到2012年是第二階段,2013年到2020年是第三階段,至於2021年至2050年則是第四階段。從第三階段開始,約一半以上的歐盟企業已不再獲得核發一定的免費碳額度給,所以該等企業必須到拍賣市場購買所需碳額度。

至於另一半企業仍可獲得免費額配的原因,主要係因減少額配可能導致部分歐盟企業,必須為了降低營業成本,將生產線移到歐盟以外碳成本低廉的國家,從而滋生歐盟碳洩漏(Carbon Leakage)之風險;歐盟為了避免此種否負面影響,只得維持給予可能產生碳洩漏的歐盟企業一定的免費碳額度,以消弭該等企業將生產線移到歐盟以外地區的誘因。

會計制度量化了歐盟碳交易制度的碳洩漏風險

如上所述,歐盟採行碳交易制度的初衷,原在於提供受總量管制之企業,能享有經濟工具的彈性,而今隨停止免費額配以提升減碳企圖(mitigation ambition)之呼聲日增,擔心歐盟企業會因此選擇將生產基地外移至排碳管制密度較低之區域或國家,導致所謂的碳洩漏風險之疑慮,同樣日益增高;從而轉而向歐盟地區以外之企業採取邊境措施,以平衡歐盟境內、外企業碳排放成本,並彌補碳洩漏風險已屬必要。而這些疑慮,已隨當前歐盟企業具體在財報上認列與衡量碳交易有關的經濟事實,並已充分反映因碳交易制度的走向緊縮免費額配,所將導致歐盟企業營運成本的增加,從而成為推動邊境措施的重要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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