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2020-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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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是否因此面臨不公平的貿易限制

兩相比較,將攸關台灣未來產品輸歐時之碳排放成本估算,對於未來歐盟的邊境措施定價方式,即其對於台灣是否公平,均有賴我國積極加以掌握。惟淺見以為,如果歐盟的碳交易制度,已就每單位排碳量在年度結算時應提交的碳額度定有明文,則企業在排碳當天已能清楚確定該日排碳量在結算日所應負擔之提交碳額度義務,故將其認列為「負債」似較符合IFRS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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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即便如此,在左借右貸的會計恆等式之下,無論歐盟企業針對排碳行為在會計分錄之貸方是記載「負債」或「負債準備」,在借方認列費用科目(例如:碳排放費用)應是無爭議的部分,此乃IFRS向來所著重之資產負債表法的展現。準此,歐盟企業在負債與負債準備兩科目間之選擇,應不至於使財報上獲利有所差異,而這也是未來我國企業在面對邊境措施之定價時,所必須有所掌握的財會重點。

回歸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所提出的三種主要方案,如果從第三個方案往回探究到第一個方案,吾等將可觀察到此三個方案對台灣所呈現的風險遞增趨勢。

固定稅率模式將導致類同過往的國際經貿談判

首先,第三個方案是主張對所有進口到歐洲之外國產品,適用一致的固定課徵稅率。由於此固定稅率的課徵,是適用於所有的外國產品,因此,台灣企業或許不致較其他外國企業在進口時,受到更不利的待遇。但對於費率之合理或正當與否,卻一如過去的反傾銷(anti-dumping)或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之談判,有賴我國貿易單位及談判代表之著墨,而國內企業也必須思考如何量化其碳排放在財報上之意義,以及取得碳排放額度之會計作業,並評估其對於產品產製成本之影響。

碳價差額課徵模式將陷台灣於未來的台歐關貿談判之困境

其次,第二個方案是以歐盟碳交易制度為基礎延伸而來。具體而言,此方案主張,當外國企業在產品製造國所承受的碳定價負擔低於歐盟碳交易制度所呈現的金額時,外國企業必須繳納其差額。這個制度將對於目前尚未有碳定價,也尚未實施碳交易制度的台灣,仄成體制性的衝擊,換言之,在欠缺對應的台灣碳價時,歐盟將可以自行推估,甚至以台灣的市場價格為零,把台灣原本應收取之碳價或稅收,一併納入歐盟核定的差額,予以課徵。這一方面將導致台灣企業銷往歐盟的產品,面臨外部成本不確定的風險,而喪失競爭力。對於我國未來的經貿談判代表而言,應依據甚麼碳定價法規、制度、成本核算等科學證據來建構談判底線,勢必成為重大難題。

邊境直接適用碳交易之設計,將把歐盟的碳成本轉嫁給台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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