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2020-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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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AAP與IFRS是國內對世上兩大會計準則的習慣稱呼,前者中文稱為「美國會計準則」,後者中文稱為「國際會計準則」,歐盟國家主要採行後者。其實,會計準則的存在,即在於使各國的會計處理,會因有相同的規則而有相互比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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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歐盟準備開始實施碳交易制度之初,原本係打算採行IFRS下的IFRIC3,期使碳交易會計處理能有更具體的會計準則可資遵循,但卻因IFRIC 3有太多的問題遭到抨擊故於頒布不到一年即迅速撤下,之後各界雖然仍有呼聲,希望歐盟為碳交易頒布具體的會計準則,但迄今仍未及之,也因此截至目前為止,歐盟企業在會計上對碳交易認列與衡量時,仍處於對IFRS進行各自解讀的結果。

在這種情形下,若歐盟開始執行邊境措施,那麼我國企業將面臨碳交易核算制度上的法遵問題,而這也將是我國第一個必須重視的基本問題。

通常財務報表(財報)種類有四,亦即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在這四大報表當中,當將綜合損益表上會計科目間的正負加總,便會得出企業在會計期間內(通常為1/1-12-31)的獲利表現。在歐盟實施碳交易制度後,其企業自有必須針對碳交易所致生獲利或損失,適當反映在財報上之必要。這種作法將牽動對於碳額度之定性,而關係到整個企業運營的經營績效與風險對策。

在歐盟,碳額度在會計上被歸於資產

由歐洲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 PwC)與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在2007年聯合公開的一份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聯合調查報告)中顯示,當歐盟企業從拍賣市場上買到碳額度時,58%的歐盟企業是將所購得的碳額度,認列為無形資產(Intangible),其餘42%則有認列為存貨(Inventory)或其他資產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無論如何顯然均以資產視之。

近期我國資金回流相關議題熱絡,回流的資金也同步帶動金融投資討論的熱度,為我國境內基金的成長注入新的動能。(圖/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近期我國資金回流相關議題熱絡,回流的資金也同步帶動金融投資討論的熱度,為我國境內基金的成長注入新的動能。(圖/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具體就其資產之效用觀之,歐盟企業於購入碳額度後,使該企業取得享有一定碳排放量之權利(或權益),從而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相對者,一旦該等歐盟企業在年度結算時,決定提交相對應的碳額度作為履行減碳義務之用,此時在會計上,將會有排碳權利(益)之經濟效益流入;加上該等碳額度的購進價格明確、成本能可靠衡量,綜合這些條件,在解釋上,企業經由拍賣市場購進的碳額度,顯然已符合IFRS下「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A部分第4.1至4.25段對「資產」之定義,亦即:「資產係指因過去事項由個體所控制之經濟資源,在未來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並且該經濟資源的成本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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