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投放廣告的目的是開發新的客戶,或者讓既有客戶增加消費金額,那麼廣告主大可避開臉書、推特乃至於Snap Inc.等社群媒體,因為往往事倍功半:
從十六份研究中,我們無法找到在社群媒體上追蹤一個品牌會改變該使用者的購物行為的證據。【哈佛商業評論】
但這並不是說品牌不應該經營社群媒體,而是要有適當的期待:社群媒體上的品牌頁,目的是和品牌的粉絲保持溝通和互動,維持粉絲對於品牌的偏好。根據這樣的目的所投入的金錢和人力,也應該要符合這些目的所代表的價值。如果錯將臉書的驚人使用者人數、黏著度和公司獲利能力和廣告效果連在一起,花太多不必要的錢還算小事,品牌策略走偏了可能影響更甚。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谷歌和臉書靠著這樣畸形的結構大賺其錢,到底還能持續多久,其實是一個我個人非常感興趣的問題。羊毛畢竟是出在羊身上,在廣告的價值鏈中羊就是消費者們,如果消費者為了感受性價格多掏出來的錢,最終被品牌認定並非來自於線上廣告,那麼廣告主用腳投票是必然的。
如果那一天真的來到了,我很期待和谷歌或臉書的工程師再一次討論存在的意義呢!
*作者台灣大學電機畢業,在台灣、矽谷和巴黎從事IC設計超過十年,包含創業四年。在巴黎工作期間於HEC Paris取得MBA 學位,轉進風險投資領域,現為Hardware Club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