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後,執政黨推動「性自由與解放」的政策方向並無絲毫放慢的趨勢。 在日前,法務部已向行政院提出「刪除妨礙家庭(和誘配偶部分)罪」的草案。 美其名是讓「人民感情糾紛」回歸民事賠償的機制,但是,從一個民主的角度來檢視,這恐怕又是一起要顛覆台灣淳樸民風的操作。
國家政策或法律制度要改變,從現代的自由民主社會來看,當然是可以依照今日的民情而作適當的調整。但是,無論在哪一個國家,誘拐一位已婚的人士上床,甚至是脫離家庭,都屬於道德上的錯誤。不同的國家,也有以不同方式處理這類的行為,在我國目前是採取刑法保障,也就是,誘拐已婚人士搞婚外情或背叛婚姻家庭,乃是法律所不容,應該要坐牢。
從一個理性的思維,面對執政黨的作為,人民對於國家行政與司法是有著三個重大的根本疑慮。 首要問題的就是「公共領域」與「私治領域」兩者各自的範疇到底該由誰來界定? 第二項重大疑慮是:司法和行政,到底可不可以因人或事務的差異,而採用「不同的標準」對待? 第三項重大的疑慮就是:若可以因人或因為保障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那麼這該是誰來決定,那一種人或那一種權益應該被優先保障呢? 換言之,國家資源運用的優先順序以及法律制度是否要對特定族群給予特別的保障,這應該由誰來決定? 到底是司法院決定? 還是行政院來決定? 還是人民藉由立法院來決定呢?
在台灣,無論政治立場上是統或獨,「人民就是頭家」乃是不爭事實。因此,無論如何本位主義的學者或官僚,在面對「公領域」與「私領域」之範疇界定,原則上都會認同須以人民意志為優先。 回歸到法務部提出「刪除妨礙家庭(和誘配偶部分)罪」的草案上,這議題本質上觸碰到「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私領域)」與「社會人們相處所需要之妥協與秩序(公共領域)」二者間的相互權衡。 而讓筆者十分疑惑,到底法務部是開了多少場的公聽會,來聆聽台灣社會民間對於這議題的看法與聽取民間實際的需求呢?
無論是從台灣憲法第二條或是國家主權在民的理念,刑法妨礙家庭(配偶部分)的除罪,都應該是讓人民有相互討論的機會後,再以民主的方式來作出共同的決定,並由社會共同遵守。不幸的是,在釋字第791號後,執政黨似乎要以「司法解釋」來引領「投票立法的方向」的作法,恐怕已經是進行中的事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全世界追求自由民主的人們都認可地。 台灣善良的人民當然是可以理解少數族群,如原住民,基於文化上的因素,要被法律有特別的保障,這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中可清楚看到。 只是,在對於所有人民都同時適用的法律保障,是可以有不同的對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