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潘美辰事件的倫理學爭辯

2017-06-1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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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北市辦理街頭藝人資格審議考試,卻鬧出評審委員頻頻打斷表演的爭議,甚至歌手潘美辰表演打鼓,都被以「分貝過大」為由要求暫停,最終以落選收場。(資料照 取自潘美辰微博)

日前台北市辦理街頭藝人資格審議考試,卻鬧出評審委員頻頻打斷表演的爭議,甚至歌手潘美辰表演打鼓,都被以「分貝過大」為由要求暫停,最終以落選收場。(資料照 取自潘美辰微博)

街頭藝人證照並不是單純的技術好就可以拿到,潘美辰這件事剛好凸顯了街頭藝人證照一個很好的倫理學爭辯 : 「誰該站在哪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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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如果你是市長,台北市的傳統市場你會去招商全聯和COSTCO進駐嗎 ? 那他們如果來申請攤位,你會答應嗎 ? 」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常常遇到這類考量,例如棒球比賽常常規定,具有職業身分的球員,不能參加乙組比賽。這是些歧視嗎 ? 我想,這離歧視的定義還差得遠了,回頭來看,藝人(技術表演者) 這行業本身也是存在許多市場(舞台),有一種活耀於傳統媒體表演賺錢的,像蕭敬騰、陳奕迅這種;有一種是走唱接活動表演的,像PUB尾牙常見的歌手;還有一種就是淪落在街頭表演的;當然還有靠網路的.........等等.......

不過......這個比棒球球員身分還難定義,不管怎樣劃分都很粗糙,因為界線在哪實在很不清楚,藝人的定義也很困難,什麼是職業藝人 ? 又誰是素人藝人 ? 然後,這些市場又彼此互通,但彼此又都有門檻,尤其是街頭表演的門檻最低,基本上只要你不要臉,都可以去搶個攤位來表演,但這就可能造成公共空間被利用的無效率,甚至帶來視覺或聽覺汙染,所以,街頭藝人立法管理就因此產生。

如果管理是有共識的,一旦管理之後,那誰可以來當街頭藝人,就成為一個大哉問。

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理所當然會認為「素人」是街頭表演最應該保障的表演者,一來是表演者成本考量,像周杰倫他可以去租巨蛋,我並不希望他常來街上;另外也是機會平等考量,鼓勵街頭藝人可以持續進步,有機會躍上大舞台;最後,若大規模開放「線上藝人」來拿證照,那會造成這些素人的表演和打賞被排擠。

有鑒於此,街頭藝人拿到證照後,其實是一年一簽並非永久,就是為了要考量這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很重要,但也非常主觀,完全沒辦法訴諸文字給予標準定義,這不是只有街頭藝人的相關條例是這樣,我們很多法律都是這樣,所以法官有自由心證的裁量,因為這就是語言極限的問題。所以潘美辰的落選,我相信並不是技術考量,也因此文化局無法公布任何評鑑狀況。

好,問題來了,一定很多人會說,難道潘美辰人氣有像周杰倫嗎 ? 過氣歌手就不是素人嗎 ? 潘美辰考的是鼓手,他以前是歌手,這樣不行嗎 ? 潘美辰現在有在電視台表演嗎 ? 你文化局怎麼定義藝人 ,憑感覺嗎 ?  COSTCO根本不會想進駐傳統市場,少唬爛 !

恩... 這些問題都可以有自己看法,但管理的人只能在「錄取」或「落榜」兩個做選擇,基於管理的需要,以及維護市場的公平性,讓潘美辰落榜所帶來的後續管理影響,絕對遠小於讓他成為街頭藝人的一員。但這句話並不是她這輩子都不能當街頭藝人,而是門檻絕對和素人不同就是了。

那難道政府就不能先把規則說清楚嗎 ? 市府確實應該說清楚,用道德勸說的方式告知線上藝人不要來,但說了之後,什麼是「藝人」? 為什麼排擠藝人 ? 過氣藝人就不能表演嗎 ? 民眾就是想在路邊看有名藝人,這樣不好嗎 ? 又變成鬼打牆問題一樣,最後還是希望民眾能夠尊重由評審小組來主觀討論和判斷了,而這也是為什麼街頭藝人評選讓人感覺有那麼多黑箱的原因。

這件事有沒有嚴重到值得把台北市政府批評成這樣,我相信市政府有些話,因為擔心爭議而不敢說,這是造成大家對評選誤會的一個重要因素。至於評審,我「願意相信」他們是有相關資訊來考慮的,但藉由潘美辰這件事,把資格問題攤出來說,也不見得是壞事。

好吧 ! 若要放大絕,認為政府一開始管理街頭表演方式就不對,這也是可以接受的大哉問啦 ! 但,有更好的方法嗎 ?

*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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