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借屍還魂的大學系所評鑑

2020-06-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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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機制背後存在的問題。(大學示意圖,陳品佑攝)

大學評鑑機制背後存在的問題。(大學示意圖,陳品佑攝)

從去年底到今年初,幾次聽聞國內不少私立大學、甚至是一些國立大學的管理高層,都把這次的大學系所評鑑列為重要行政措施,並開始著手準備系所評鑑的諸多繁雜業務,動員幅度絲毫不亞於過去兩個週期的大學系所評鑑的規模。此舉令筆者不解且頗感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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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驚訝與不解?大學系所評鑑不是本來就是每隔五年就有一次的常態工作嗎?倘讀者有此疑問,那麼請容我細說從頭。

在2015年12月16日的《大學法》第5條修訂之前,原第5條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大學發展,應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參考。」依此,從2006到2016年為止,教育部共進行了兩個週期的大學系所評鑑,分別是2006-2009的第一週期及2012-2016的第二週期。誰知兩個週期的評鑑尚未實施完畢,就爆發各大學的諸多評鑑弊端,其原因當然就在於各大學為避免被教育部「減少招生名額及刪減補助經費」,而在評鑑過程中過度誇大辦學成果與追求快速有效的KPI績效,其結果反而造成教學品質與研究能量的不斷下降,完全悖離教育部推動評鑑的原意。

於是,教育部於2015及2016兩年分別修訂《大學法》第5條:「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及《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有條件地放寬各大學以自我評鑑的方式取代原本的大學評鑑,其目的就在於減少大學評鑑對各大學的衝擊與負面影響。

即便如此,歷經兩次的大學評鑑過後,台灣的大學教育現況早已荒腔走板、亂象叢生,僅僅有條件地放寬自評標準,仍不足以讓各大學回歸教育初衷以及放棄把評鑑當成作文比賽。最後,連許多學界大老(如中研院林毓生院士等)都出面呼籲停止大學評鑑,致使2017年2月8日,教育部長潘文忠正式宣布:教育部自今年起停止辦理系所評鑑,回歸由學校依專業發展自行規劃,以真正落實大學自主治理精神,各系所確保教學品質的機制也將融入未來校務評鑑項目之中。同年4月20日教育部公文臺教高(三)第1060055234號函明示:「一般大學校院除第二週期系所評鑑結果認定仍應完成辦理外,106年起本部不再強制要求各校需辦理系所評鑑,並回歸各校專業發展自行規劃;爰學校在有『其他確保教學品質機制』之前提下,可選擇不辦理系所評鑑,如有需求者,得自行洽評鑑機構(由學校付費)辦理,並依各機構規定方式辦理。」至此,為期11年的系所評鑑政策終告結束,而進入了各大學「評鑑自主」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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