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彰銀案台新金「逆轉勝」,請行政院勿趁機放水!

2017-05-1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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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二審判決後,行政院會不會趁機「放水」?。(顏麟宇攝)

彰銀案二審判決後,行政院會不會趁機「放水」?。(顏麟宇攝)

彰銀案判決出爐,台新金號稱「逆轉勝」,對即將在6月上場的董監事改選未必就會有影響,但財政部想掌握彰銀經營權的長期展望是蒙上陰影;雖然財政部還是必須對這次改選全力以赴,保住經營權,不過同時財政部也該早點規劃撤守「第2道防線」的計劃了;至於行政院是否會「趁機放水」則更值得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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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的扁朝時代,彰銀因為壞帳嚴重、財務結構惡化,財政部發特別股引進策略投資人以改善其財務,台新以高價得標,當時的財政部長是林全。財政部招標前曾補充說明說財政部之後會支持得標者擁有經營權,財政部也一直支持台新金擁有彰銀的經營權。一直到3年前,因為董監席次分配談不攏,台新金要求的席次遠高於財政部能給的,雙方終而破局,財政部下場徵收委託書,而且出乎外界意料的大獲全勝,台新金失去經營權,一狀告上法院,而有今日的事端。

去年的一審判決中,財政部明顯居上風,基本上法院判決不認為財政部徵求委託書違法或違反當初承諾,因此台新金要求財政部「歸還」拿下的董監事席次,被法院駁回。法院也認為當初承諾支持台新金擁有經營權是「一次性債務」,而且已經兌現,因此財政部不再有義務每次都支持。只是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掌握經營權,至於台新金要如何掌握經營權,法院的說法是要「靠自己實力」。

不過,到二審時雖然仍駁回要財政部「歸還」拿下的董監事席次要求,但卻認為台新金未出售持股仍為彰銀最大股東前,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普董(一般董事)。

對此結果,財政部已表明要上訴,因此全案尚未到最後定讞,財政部還是該全力爭取經營權,而行政院更不該、也不能「趁機放水」─從記錄上看,行政院顯然是曾經要放水。

去年底彰銀經營權之爭已浮上檯面後,行政院曾發函要求財政部在彰銀董監改選中必須「維持中立」,不得徵求委託書;財政部不得徵求委託書的結果非常明確:縱然財政部持股加上公股行庫的持股超過台新金,卻拱手把經營權送給台新金。結果引發外界批評與質疑,之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出面解釋說,因為行政院長林全認為,財政部握有稅捐稽徵公權力,不宜透過委託書徵求,介入股票公開上市民營公司經營權。

這段「保持中立」的說法似是而非;財政部擁有稅捐稽徵公權力,但只要財政部不是以查稅手段恐嚇所有相關的當事人,財政部徵稅權與徵求委託書完全無關係;在彰銀案中,財政部真正的身份與唯一身份就是大股東,財政部甚至不是金控的主管機關了,主管機關是金管會。

而且,林全在扁朝任財政部長時,雖然未下海徵求委托書,卻也與不少金融機關「喬」過董監事席次;林全是在91年底接財政部長,當時財政部還是金融主管機關哩,要到93年7月金管會成立後,金融監理業務才移交金管會,當時可沒聽過財政部有徵稅權所以要「維持中立」的說法哩─而當時,財政部甚至還是監理主管機關。

外界看到與懷疑的其實就是行政院曾經想放水,但因社會質疑與壓力,所以後來才吐出「不會禁止公股銀行徵求委託書」的作法;不過,業界認為公股行庫徵求委托書的力道與公信力,會不如財政部,此作法影響多大、算不算「小小的放一下水」,不到1個月後的改選結果就能驗證。希望政府能以最後結果向民眾證明「沒有放水」,政府仍有保護公股資產的決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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