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在告訴狀中,主要指控總統馬英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41條及44條規定。
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辦機關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又依據個資法第41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又依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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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在告訴狀中,指控總統馬英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吳逸驊攝)
柯建銘在告訴狀中,主要指控總統馬英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41條及44條規定。
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辦機關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又依據個資法第41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又依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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