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能源政策的公平面─以土地開發為例

2020-03-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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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公告《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引發廣大的批評聲浪。圖為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見圖)召開「反對國土計畫修惡,嚴格審議明定延期」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日前公告《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引發廣大的批評聲浪。圖為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見圖)召開「反對國土計畫修惡,嚴格審議明定延期」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但聞行政院公告《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在立法院動用表決將行政院版草案付委審查,引發甚多爭議。後傳民進黨團擬將「國家重大建設」限縮在新能源、文化與農業所需。敝人藉此機會簡單介紹何謂環境正義,並由土地開發的角度,試論能源政策的公平(正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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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而言,環境正義包含四個面向(黃信勳、徐世榮、林宜均,2014):

1.分配:也就是傳統上說的分配正義,強調財貨、資源與機會的公平分配,例如,使低收入者也能負擔的起用電、教育等等。更進一步,就是關注是否特定族群、民眾被分配到更多的污染或有害物質,如空污、核廢料。

2. 程序:分配上的不公平,常常是因為被侵害的族群在程序上,沒有得到參與政策制定的機會。例如,我國的土地開發程序已造成甚多迫遷案例(見後述)。

3.承認:被侵害的群體之所以時常被排除於法定程序的參與過程,往往是因為其生活模式、身份、文化、價值觀等等並沒有得到承認。廣義而言,台灣戒嚴時期或是在獨裁國家,一般民眾沒有被政府承認為「有資格參政的公民」,而被排除於各種政策制定過程之外。或以蘭嶼為例,早在1970年代,政府官員與核工專家即公開表示蘭嶼人煙稀少,適合儲存核廢料,完全無視達悟族既有之生活方式與生存價值(可參見夏曼藍波安《冷海情深》)。

台電公司的核能廢料,已決定委由外國單位處理,而其他接觸核能,曾被輻射汙染的各項低放射能廢料物品,決定利用碳化物濃縮為固體,並用不鏽鋼包裹,封閉於大水泥桶中,交由政府統籌辦理,存放於蘭嶼地區。據清華大學原子科學研究所物理保健組教授翁寶山透露,選定蘭嶼作為廢料存放地區,主要是蘭嶼具有下列五項優良貯放條件:

(1)偏僻人少:蘭嶼地區,離台灣較遠,閒雜人前往較少,保管較易。…(1975-07-14/經濟日報/02版/)

據瞭解,台電公司核能發電廠第一部機,將於今年雙十節前後開始填入核心燃料,而由於美國方面對於廢料再處理方面,無法繼續代為執行,因此,必須暫時儲存。

此一即將成立的技術小組,業已開始籌畫,有關運輸作業、儲存設施及專用碼頭開闢的工作,以減少未來需要儲存時的困難。(1977-03-31/經濟日報/02版)

4.能力:被侵害的群體是否被剝奪了發展或維持生活機能的能力?例如,被迫遷的居民、土地開發周遭的居民,是否能維持自身既有的生存、發展能力?以核四廠興建為例,雖然核四廠已經封存,但其相關工程早已大幅破壞貢寮居民賴以維生的漁場,福隆海灘與地貌也被工程影響。而發展能力被損害的受害者,是否能得到資源協助,使其回復發展能力至為重要。甚或已經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而難以回復受侵害族群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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