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攻防》外商施壓 雇主未給付退休金刑責遭刪

2014-11-0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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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將雇主惡意不給付退休金的刑責刪除,但大幅提高罰金。(圖為華隆自救會在勞動部前抗議/資料照/宋小海攝)

勞基法修正,將雇主惡意不給付退休金的刑責刪除,但大幅提高罰金。(圖為華隆自救會在勞動部前抗議/資料照/宋小海攝)

行政院會今(6)日將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除了讓勞工、銀行債權同順位,原本也增修,雇主若未提撥足額退休金,或未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將有刑責。不過,在外商關切下,經濟部於上週的政務審查中,強烈主張以提高罰金代替刑責,法務部也不贊成用刑責,勞動部本週送院會的版本,已將刑責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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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勞動部修改後,增訂勞基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結束之時檢視勞退金專戶的提撥狀況,若不足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退金所需,應補足差額,若雇主被查到未足額提撥,勸說後未改善,最高可罰45萬元,且採按次罰。此外,若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罰則從現行的9萬到45萬,提高為可處罰鍰30到150萬。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批評,雖然「去刑化」是國際趨勢,但台灣蠻特殊,台灣老闆比較怕被關,不怕被罰錢,假如提撥退休金的缺口是2000萬,罰個30萬元不痛不癢,用刑責來讓台灣老闆稍微守法一點,也許是作法之一。他提醒,勞動部應和經濟部平起平坐,應有自己的主張,而不是聽「為企業代言的經濟部」的指揮。

上週三(10月29日)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召開勞基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會議,勞動部版本明定,雇主每年底應足額提撥未來1年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果未提撥或未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當天會中經濟部、法務部對此都有意見,但會議結束時,草案還保留刑責部分。

與會人士指出,馮燕和經濟部在會中都強烈主張,刑責緩不濟急,提高罰金且採按次罰,對雇主應該有一定的遏阻效果,「應該考慮罰金和刑責是哪一個比較有效?」法務部則表示,修法要考慮衡平性,此次修法已將工資債權和抵押權平行,若還要再加重刑責,是否太過?

經濟部官員在會中說,這次修法將勞工債權受清償順位提升到和「第一次序的擔保物權」相同,「已經很勉強」,如果還要加上刑責,是否太重?過去也曾採用刑責,但因為效果不佳,後來又改回行政罰法,「現在又要改回刑責,定罰法不應走回頭路,除非有特殊需要性」。

經濟部也強調,為照顧勞工,贊成對惡質廠商加重處罰,「按次罰、罰到他倒」,但不一定要用到刑責,因為若採刑罰,須等到判決雇主有罪才能易科罰金,效果不見得較好;此外,若加上刑責,對外商來台投資意願會有衝擊,「世界上沒有人這樣訂罰則的」。

當天會議主席馮燕最後裁決,請勞動部再針對刑責部份進一步討論。勞動部日前徵詢法務部意見,並參考相關資料後,決定取消刑責,以提高罰金代替。

勞動部官員說,原本勞動部認為刑責較有遏阻效果,但調閱過去的資料,發現過去改採刑責那段期間,處罰的案件數量很少,因為程序冗長,若用行政罰則較快速,地方主管機關就可處理,不必等法院判決;加上法務部也建議不要動不動就用刑罰,因此最後決定不用刑責,而是將罰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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