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藍綠對立是非不明 你真的要陪審制嗎?

2017-03-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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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檢察官起訴甲男騎乘機車於經過乙女時,抓了乙女胸部一把,認為甲男涉犯強制猥褻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男本意不在襲胸,其實是想搶乙女脖子上的金項鍊,沒搶到不小心摸到胸部,則法院可以認為在甲男犯罪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內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搶奪未遂。但是所謂「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實在太廣,筆者不才,執司司法審判多年,尚未摸懂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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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果我國改採陪審制,勢必要採取訴因制度,檢察官起訴的人、事、時、地、物、犯罪事實及手段、起訴法條都要表明的具體明確,且不可變更,只要一有差異即應為無罪判決,這樣才能使陪審團特定他們要裁決的事實為何,也才能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以免流於法庭上演超級變變變的戲碼,讓陪審團、被告莫衷一是。

四、落實偵查不公開及制訂媒體自律相關法制

日前發生陳姓女模遭姦殺命案,檢警原先懷疑陳姓女模的閨密梁思惠與男友程宇共謀行兇,因此以涉犯重罪一併聲押2 人獲准,而媒體、名嘴及社群網站上的網軍、宅男、腐女、酸民亦對梁女大肆討論、渲染,頗有輿論公審的味道,彷彿梁女已經被定罪。

不料經檢警調閱梁女住家附近路口監視器後,證實案發時梁女沒出家門,檢察官才趕緊釋放梁女,這就是目前我國偵查洩密及民眾未審先判的亂象,如果日後我們採行陪審制,在陪審員還沒有選出前,民眾都已經被洩漏的偵查秘密及媒體輿論洗腦,則陪審團早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何能期待陪審團為不帶預斷的判斷,所以若要採行陪審制一定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及制訂媒體自律相關法制。此外,在案件進入審理的階段也要有能夠使陪審團與社會輿論做適當隔離的措施,才能使陪審制不至於流於人民公審制。

總之,司改必須先確立改革的大綱,以免流於各項改革的議題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抵觸矛盾,試想如果我們採行陪審制或參審制,那麼審判已經有人民介入,有民主監督機制以節制法官的權利,那麼法官究竟是考選產生還是由律師、學者轉任,是否就不那麼的重要?如果要砍法官的薪水或退養金,我們能如何能期待有

經驗又有熱忱的律師、學者為了理想而轉任法官?如果我們有陪審或參審制,法官又是由律師、學者中的一時俊彥所擔任,我們還需要事實審法庭直播嗎?所以司改必須先確立精神、目標、骨架,否則只會流於有血無骨的一攤爛肉,別說只是大拜拜了,拜完要善後清理現場時可能要付出龐大的代價。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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