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藍綠對立是非不明 你真的要陪審制嗎?

2017-03-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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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採行陪審制的案件,多為重罪案件,但問題總難兩全其美,如果適用案件類型限制的太嚴格,將造成能使用陪審的案件過少,難以發揮改革的功能;如果設定的案件太過於寬鬆,又會造成法院被陪審案件塞爆,影響審判效能及大幅增加司法成本,所以對適用案件的類型必須審慎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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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涉及政治人物或政治敏感的案件是否要採行陪審制亦值得商榷,如果政治性案件不適用陪審制,仍由職業法官審理,是否又會有人質疑法官受政治因素的影響,而有辦綠不辦藍等偏激性言論出現,造成司法信賴度受損;如果政治性案件適用陪審制,則因陪審團的裁決需要全體一致決或特別多數決,以現在臺灣人民藍綠對立,不問是非,只論立場的情形,選出的陪審團當難不受其本身政治傾向的影響,想必甚難達成一致性或特別多數的裁決,則是否每件政治性案件都造成陪審團僵持的情形,頗有疑慮。

二、採行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

目前刑事訴訟檢察官起訴時,是將起訴的證據隨同起訴書併送法院,所以法官在開庭前可以先接觸證據,理論上職業法官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與訓練,能夠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即便卷內已出現一堆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官也要先推定被告無罪,但實情是否如此?法官真的能不受卷內證據的影響而形成預斷,顯然值得懷疑。在職業法官都有可能受卷內證據影響而產生預斷的狀況下,甚難期待陪審員在參與審理就前先接觸卷內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心裡仍能夠持平,故要採行陪審制,實應將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改為卷證不併送制度(日本稱起訴狀一本主義),讓陪審員最初只能接觸到起訴書,至於證據需檢察官在公判庭逐一提出,讓被告能逐一防禦,才能使陪審團的公正性不被質疑。

三、採行訴因制度

所謂訴因制度是指檢察官起訴要將被告犯罪事實的人、事、時、地、物、行為手段及方式於起訴書內特定,其後不可變更,以特定法院審理的範圍,並保障被告的防禦權,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並未採訴因制度,如果檢察官偵查不仔細或起訴書撰寫有誤載,檢察官於法院審理時尚可更正起訴書之記載。

例如檢察官起訴甲在A 時B 地竊取乙新臺幣1,000 元,如果起訴有錯誤,檢察官可以更正為甲在C 時D 地竊取乙美金100 元。甚至法院在判決裡直接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誤載的地方逕為更正。更有甚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指有罪科刑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實務見解並創設「倘法院審理結果所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係與檢察官論罪法條有異,自得逕行變更起訴法條,無須就起訴之罪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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