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藍綠對立是非不明 你真的要陪審制嗎?

2017-03-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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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

是由職業法官與民眾共同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制度,參與審理的民眾又稱為參審員,不僅可以訊問被告、證人,同時又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有無、法條適用與量刑,因而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權限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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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又以參審員的資格不同,區分為「平民參審制」與「專家參審制」。前者的優點,在於使民眾的法律價值和感情得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可使審判制度民主化,但在一般民眾法律專業不足的情況下,也有可能變成由職業法官強力主導參審員的意見,且由於參審員不懂證據法則,易流於感情用事、容易受輿論及民意影響而誤判。

至於專家參審制即依法庭的專業性質,由法律以外的各行專家共同參與審判,例如在醫療案件中由醫學專家參審,專家參審有制衡的作用,可彌補職業法官法律以外專業能力的不足,亦可將法官的權限侷限在法律專業,進而節制其權利。但也因為如此,所以難脫專家審判的譏,亦無平民監督司法之功能。

裁判員制

該制度為日本所採,是由符合資格的選民中隨機選出的裁判員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是在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殺人、縱火、綁架勒索等特定的重大犯罪。原則上,審判由6 名裁判員及3 名法官所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員參加審理過程,並有與法官共同分享調查取證,判斷被告有罪與否以及具體量刑的權限,但與法律解釋及訴訟程序上相關的裁決則需要由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主導。

裁判員可對證人及被告人進行詢問。若要做出有罪判決,必須獲得合議庭半數以上成員的贊成;其中,必須分別有1 名裁判員及1 名職業法官表示贊成。若不滿足以上條件,則決議不成立。該制度在日本於2009年5 月21日施行,其具體施行成效尚待評估檢討。

國民參與審判制

該制度為南韓所採,該國採行此制度時對於由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是否違憲仍有疑慮,為使改革能順利踏出第一步,所以並未採取典型的參審制或陪審制,而係採取此一較為折衷的審判制度,此制度的特色在於被告聲請才有適用,而非強制適用於全部或特定案件,審理及評議中陪審員得聽取法官之說明,但是陪審員的評決不具法律上拘束力,僅有勸告效力,作為法官判決有罪與否的參考,如評決被告有罪,則陪審員參與量行討論。

然而此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除了賦予法院排除權、當事人聲請權與撤回權之外,自施行以來始終掙脫不了違憲的爭議,陪審員的評決對法院依然沒有拘束力,無法制衡法官的權力,即使該國法律規定職業法官若作出不同於陪審員意見的判決,必須將原因載明於判決書。但是,除了明顯違反憲法、法律或相關規定的情況之外,職業法官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基準去判斷陪審員的評決不適用,一直缺乏具體而明確的規範,故其成效如何一直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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