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藍綠對立是非不明 你真的要陪審制嗎?

2017-03-24 07:10

? 人氣

作者認為,司法改革應先處理法院審理要使用何種制度,並提出他國例子的缺失檢討。(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司法改革應先處理法院審理要使用何種制度,並提出他國例子的缺失檢討。(資料照,盧逸峰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日前已熱鬧登場,目前分成五個分組討論,該五個分組分別是: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各分組間討論的議題五花八門,有些議題一出籠,就在法界鬧得沸沸揚揚,譬如有人主張事實審開庭應電視直播,又有人主張我國應採陪審制,又有人主張司法官應全面改為由律師、學者轉任,又有人主張應該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

司法院長許宗力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更直言,法官之退養金會比照公務員退休金一併檢討,全體法官都會共體時艱,不會硬如鐵板一塊云云。所謂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各分組內所討論議題的重要性,並非以能搏得媒體版面的多寡為斷。又也許大部分的民眾對於司改議題無感,但蔡英文總統既說希望這次司改不應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姑且不論蔡總統之上開政策宣示是否僅為政治語言,因為所有國民都是日後司法制度的使用者,司改將把我們的司法制度改成什麼模樣,攸關全體國民日後將成為司改的受益人或受害人,所以確實每個公民都應該關心司改的動態,而不是將司改視為司法人茶壺裡的風暴。但是面對讓人眼花繚亂的各種改革議題,社會大眾應該要能區分什麼是重要的議題,什麼只要當作肥皂劇看看笑笑就好,不用放在心上。

筆者以為在目前推出的各項議題當中,最重要的仍是一個老問題,那就是日後法院審判究竟應該採目前的職業法官審理制、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因為此一議題是司改的大綱、骨架,攸關整個司法改革的成敗,打比方來說建造房屋要先決定基礎建材是採用木造、鐵皮、鋼筋混凝土、SRC 鋼骨,並上樑設柱以後才

能堆磚砌牆。但日後這棟房屋的使用者即全體國民卻未必能瞭解各該制度間的差別,茲略述如下:

20170306-司法院長許宗力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議題就是法院審判日後究竟要採取何種制度。(資料照,盧逸峰攝)

觀審制

此為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所致力推動的審判制度,最主要是讓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針對一些刑事重罪案件,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不能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作為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

這個制度是賴大院長兄弟個人所獨創的見解,在參考各國制度後東拼西湊出來的拼裝車,堪稱為四不像。況且在這個制度設計下參與審判的人民對判決結果沒有投票權。雖然可以說說話、表示意見,但也是僅供給法官「參考」,故筆者認為根本是賴大院長為了改革而改革,為滿足自己政績所為之一場鬧劇。隨著賴大院長的下台,這場鬧劇也隨之謝幕,留下的只是近幾年來的公帑浪費及笑柄,根本不值一提。

參審制

是由職業法官與民眾共同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制度,參與審理的民眾又稱為參審員,不僅可以訊問被告、證人,同時又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有無、法條適用與量刑,因而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權限完全相同。

參審制又以參審員的資格不同,區分為「平民參審制」與「專家參審制」。前者的優點,在於使民眾的法律價值和感情得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可使審判制度民主化,但在一般民眾法律專業不足的情況下,也有可能變成由職業法官強力主導參審員的意見,且由於參審員不懂證據法則,易流於感情用事、容易受輿論及民意影響而誤判。

至於專家參審制即依法庭的專業性質,由法律以外的各行專家共同參與審判,例如在醫療案件中由醫學專家參審,專家參審有制衡的作用,可彌補職業法官法律以外專業能力的不足,亦可將法官的權限侷限在法律專業,進而節制其權利。但也因為如此,所以難脫專家審判的譏,亦無平民監督司法之功能。

裁判員制

該制度為日本所採,是由符合資格的選民中隨機選出的裁判員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是在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殺人、縱火、綁架勒索等特定的重大犯罪。原則上,審判由6 名裁判員及3 名法官所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員參加審理過程,並有與法官共同分享調查取證,判斷被告有罪與否以及具體量刑的權限,但與法律解釋及訴訟程序上相關的裁決則需要由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主導。

裁判員可對證人及被告人進行詢問。若要做出有罪判決,必須獲得合議庭半數以上成員的贊成;其中,必須分別有1 名裁判員及1 名職業法官表示贊成。若不滿足以上條件,則決議不成立。該制度在日本於2009年5 月21日施行,其具體施行成效尚待評估檢討。

國民參與審判制

該制度為南韓所採,該國採行此制度時對於由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是否違憲仍有疑慮,為使改革能順利踏出第一步,所以並未採取典型的參審制或陪審制,而係採取此一較為折衷的審判制度,此制度的特色在於被告聲請才有適用,而非強制適用於全部或特定案件,審理及評議中陪審員得聽取法官之說明,但是陪審員的評決不具法律上拘束力,僅有勸告效力,作為法官判決有罪與否的參考,如評決被告有罪,則陪審員參與量行討論。

然而此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除了賦予法院排除權、當事人聲請權與撤回權之外,自施行以來始終掙脫不了違憲的爭議,陪審員的評決對法院依然沒有拘束力,無法制衡法官的權力,即使該國法律規定職業法官若作出不同於陪審員意見的判決,必須將原因載明於判決書。但是,除了明顯違反憲法、法律或相關規定的情況之外,職業法官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基準去判斷陪審員的評決不適用,一直缺乏具體而明確的規範,故其成效如何一直備受爭議。

陪審制

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通常有6 至12名陪審員。採用陪審制之訴訟程序由職業法官主持法庭上的程序進行,並儘可能防止陪審員受到不正當的證據的影響。然後,職業法官在結束審理時,將對陪審員進行引導(instruction , charge),就有關可能適用的法律進行指導。

此後,陪審團根據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證據以及法官的指引後進行評議,就事實認定以及對該適用法律等問題做出裁決。在民事陪審中,不僅對於被告是否有責任要做出判斷,而且也要在評判中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在刑事案件中,原則上陪審團只負責決定有罪或無罪,而在判斷有罪的情況下,由法官決定量刑。

裁決往往需要全體一致方能有效,但目前在部分法域,特別多數決也被認可。當陪審員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全體一致或特別多數決的情形時,則構成陪審團僵持(hung jury ),這種情況下,許多法域都規定需要重新選任陪審團或重新進行整個審判程序。日本在1928年曾經實施過陪審制度,但是僅僅施行15年即因陪審案件銳減而無疾而終。於實施該陪審制度之前,該國政府曾寄予厚望,並花費了非常高的宣傳成本,但最後的結果卻不盡人意。

其實要採取何種訴訟制度,要考量之因素頗多,橘逾淮為枳,並非見他國制度運作成功,就一定可以整體移植適用,以日本之前施行陪審制度為例,其失敗之原因為被告不相信經過預審初步判定有罪後,進入陪審程序所選出的陪審員具有公正性。又法官在評議時可為「說示」,但「說示」很可能會誘導陪審員的心證。又陪審員的意見若與法官不同,法官即可更新陪審員,使陪審完全無法達到立法精神;又陪審案件的範圍限定在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之重大案件,此種案件本來就不多,若是被告再無意請求陪審,顯然陪審案件會寥寥可數;又陪審員資格的限制太多,故實際上僅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真正擔任陪審員,這與制度最初想要達成的目標顯有相當程度的背離;又因為被告不希望受到媒體注意,或因不願意觸怒法官,且經過陪審的案件,不可上訴二審,所以利用陪審制度的意願甚低;又陪審費用高昂,且受當時時代、政治、國情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遂以失敗告終。

我國如要採行陪審制當也可能面對上述日本遭遇的問題,先不就比較法的觀點研究,筆者以為若我國要採行刑事陪審制,先必須解決下列問題,及採行下列制度

201703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對司法改革,作者認為應先解決適用範圍、媒體等司法常遇到的問題。(資料照,盧逸峰攝)

一、審慎評估陪審制適用的範圍

他國採行陪審制的案件,多為重罪案件,但問題總難兩全其美,如果適用案件類型限制的太嚴格,將造成能使用陪審的案件過少,難以發揮改革的功能;如果設定的案件太過於寬鬆,又會造成法院被陪審案件塞爆,影響審判效能及大幅增加司法成本,所以對適用案件的類型必須審慎拿捏。

另外,涉及政治人物或政治敏感的案件是否要採行陪審制亦值得商榷,如果政治性案件不適用陪審制,仍由職業法官審理,是否又會有人質疑法官受政治因素的影響,而有辦綠不辦藍等偏激性言論出現,造成司法信賴度受損;如果政治性案件適用陪審制,則因陪審團的裁決需要全體一致決或特別多數決,以現在臺灣人民藍綠對立,不問是非,只論立場的情形,選出的陪審團當難不受其本身政治傾向的影響,想必甚難達成一致性或特別多數的裁決,則是否每件政治性案件都造成陪審團僵持的情形,頗有疑慮。

二、採行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

目前刑事訴訟檢察官起訴時,是將起訴的證據隨同起訴書併送法院,所以法官在開庭前可以先接觸證據,理論上職業法官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與訓練,能夠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即便卷內已出現一堆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官也要先推定被告無罪,但實情是否如此?法官真的能不受卷內證據的影響而形成預斷,顯然值得懷疑。在職業法官都有可能受卷內證據影響而產生預斷的狀況下,甚難期待陪審員在參與審理就前先接觸卷內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心裡仍能夠持平,故要採行陪審制,實應將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改為卷證不併送制度(日本稱起訴狀一本主義),讓陪審員最初只能接觸到起訴書,至於證據需檢察官在公判庭逐一提出,讓被告能逐一防禦,才能使陪審團的公正性不被質疑。

三、採行訴因制度

所謂訴因制度是指檢察官起訴要將被告犯罪事實的人、事、時、地、物、行為手段及方式於起訴書內特定,其後不可變更,以特定法院審理的範圍,並保障被告的防禦權,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並未採訴因制度,如果檢察官偵查不仔細或起訴書撰寫有誤載,檢察官於法院審理時尚可更正起訴書之記載。

例如檢察官起訴甲在A 時B 地竊取乙新臺幣1,000 元,如果起訴有錯誤,檢察官可以更正為甲在C 時D 地竊取乙美金100 元。甚至法院在判決裡直接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誤載的地方逕為更正。更有甚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指有罪科刑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實務見解並創設「倘法院審理結果所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係與檢察官論罪法條有異,自得逕行變更起訴法條,無須就起訴之罪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見解。

比如檢察官起訴甲男騎乘機車於經過乙女時,抓了乙女胸部一把,認為甲男涉犯強制猥褻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男本意不在襲胸,其實是想搶乙女脖子上的金項鍊,沒搶到不小心摸到胸部,則法院可以認為在甲男犯罪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內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搶奪未遂。但是所謂「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實在太廣,筆者不才,執司司法審判多年,尚未摸懂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到底在哪裡。

故如果我國改採陪審制,勢必要採取訴因制度,檢察官起訴的人、事、時、地、物、犯罪事實及手段、起訴法條都要表明的具體明確,且不可變更,只要一有差異即應為無罪判決,這樣才能使陪審團特定他們要裁決的事實為何,也才能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以免流於法庭上演超級變變變的戲碼,讓陪審團、被告莫衷一是。

四、落實偵查不公開及制訂媒體自律相關法制

日前發生陳姓女模遭姦殺命案,檢警原先懷疑陳姓女模的閨密梁思惠與男友程宇共謀行兇,因此以涉犯重罪一併聲押2 人獲准,而媒體、名嘴及社群網站上的網軍、宅男、腐女、酸民亦對梁女大肆討論、渲染,頗有輿論公審的味道,彷彿梁女已經被定罪。

不料經檢警調閱梁女住家附近路口監視器後,證實案發時梁女沒出家門,檢察官才趕緊釋放梁女,這就是目前我國偵查洩密及民眾未審先判的亂象,如果日後我們採行陪審制,在陪審員還沒有選出前,民眾都已經被洩漏的偵查秘密及媒體輿論洗腦,則陪審團早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何能期待陪審團為不帶預斷的判斷,所以若要採行陪審制一定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及制訂媒體自律相關法制。此外,在案件進入審理的階段也要有能夠使陪審團與社會輿論做適當隔離的措施,才能使陪審制不至於流於人民公審制。

總之,司改必須先確立改革的大綱,以免流於各項改革的議題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抵觸矛盾,試想如果我們採行陪審制或參審制,那麼審判已經有人民介入,有民主監督機制以節制法官的權利,那麼法官究竟是考選產生還是由律師、學者轉任,是否就不那麼的重要?如果要砍法官的薪水或退養金,我們能如何能期待有

經驗又有熱忱的律師、學者為了理想而轉任法官?如果我們有陪審或參審制,法官又是由律師、學者中的一時俊彥所擔任,我們還需要事實審法庭直播嗎?所以司改必須先確立精神、目標、骨架,否則只會流於有血無骨的一攤爛肉,別說只是大拜拜了,拜完要善後清理現場時可能要付出龐大的代價。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