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藍綠對立是非不明 你真的要陪審制嗎?

2017-03-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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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

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通常有6 至12名陪審員。採用陪審制之訴訟程序由職業法官主持法庭上的程序進行,並儘可能防止陪審員受到不正當的證據的影響。然後,職業法官在結束審理時,將對陪審員進行引導(instruction , charge),就有關可能適用的法律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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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陪審團根據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證據以及法官的指引後進行評議,就事實認定以及對該適用法律等問題做出裁決。在民事陪審中,不僅對於被告是否有責任要做出判斷,而且也要在評判中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在刑事案件中,原則上陪審團只負責決定有罪或無罪,而在判斷有罪的情況下,由法官決定量刑。

裁決往往需要全體一致方能有效,但目前在部分法域,特別多數決也被認可。當陪審員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全體一致或特別多數決的情形時,則構成陪審團僵持(hung jury ),這種情況下,許多法域都規定需要重新選任陪審團或重新進行整個審判程序。日本在1928年曾經實施過陪審制度,但是僅僅施行15年即因陪審案件銳減而無疾而終。於實施該陪審制度之前,該國政府曾寄予厚望,並花費了非常高的宣傳成本,但最後的結果卻不盡人意。

其實要採取何種訴訟制度,要考量之因素頗多,橘逾淮為枳,並非見他國制度運作成功,就一定可以整體移植適用,以日本之前施行陪審制度為例,其失敗之原因為被告不相信經過預審初步判定有罪後,進入陪審程序所選出的陪審員具有公正性。又法官在評議時可為「說示」,但「說示」很可能會誘導陪審員的心證。又陪審員的意見若與法官不同,法官即可更新陪審員,使陪審完全無法達到立法精神;又陪審案件的範圍限定在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之重大案件,此種案件本來就不多,若是被告再無意請求陪審,顯然陪審案件會寥寥可數;又陪審員資格的限制太多,故實際上僅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真正擔任陪審員,這與制度最初想要達成的目標顯有相當程度的背離;又因為被告不希望受到媒體注意,或因不願意觸怒法官,且經過陪審的案件,不可上訴二審,所以利用陪審制度的意願甚低;又陪審費用高昂,且受當時時代、政治、國情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遂以失敗告終。

我國如要採行陪審制當也可能面對上述日本遭遇的問題,先不就比較法的觀點研究,筆者以為若我國要採行刑事陪審制,先必須解決下列問題,及採行下列制度

201703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對司法改革,作者認為應先解決適用範圍、媒體等司法常遇到的問題。(資料照,盧逸峰攝)

一、審慎評估陪審制適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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