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民主的艱難課程─容忍還是不容忍?

2014-03-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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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讓我們上了一堂最艱難的民主課。

太陽花學運讓我們上了一堂最艱難的民主課。

拜兩岸服貿協議的爭論所賜,台灣這一陣子正在嘗試循著一種不同的方式體驗民主的進階課程,也可能是民主最原初、但也最艱難的課程。於此同時,在窗外旁聽的,應該還有對岸許多密切關心兩岸發展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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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獨裁最大的區別,就是使用說服而非武力強迫的方法做決定;極力說服之後也無法獲致合意時,就用投票來決定。民主生活的參與者,必須要同意最基本的一些程序規則,否則民主程序就會變成不可能。譬如說人人平等,票票等值,是基本的程序規則之一;這項規則的另一面,則是誰都不能使用武力強迫對方接受,而只以和平的方式競爭做成決策的位置。武力強迫的背後,是不容忍的心態;民主並不接受武力強迫,則是以容忍做為終極的精神哲學。最艱難的課程,則是容忍或不容忍的底線怎麼劃?



此中的道理,其實業已載入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這條規定一方面是在禁止執政黨將國軍視為黨軍,另一方面則是寫明民主只能依賴數人頭,不能打破人頭的道理,所有從事政權競爭或鬥爭的人,都應同受此項規則的限制。這一條是政治勢力從事政權競爭或鬥爭的遊戲規則。憲法規範的對象乃是政治權力,主要的對象當然是政府,但也不以政府為限,從事政權競爭或鬥爭的政治勢力,尤其是力量大到足以取代現有的執政者,或是大到足以左右政治決策乃至於政權的歸屬(例如有能力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的黨派或是政治勢力,都一樣應受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則規範而無例外。憲法加課義務,主要是以政府、政黨或是染指政治權力的人為對象,而非以一般的人民為對象。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則是我國憲法上唯一指明「個人」加課義務的條文,但是其所限制的個人,是意欲從事政爭的個人,而不是一般的平民。



學生們上街集會遊行或是靜坐抗議服貿協議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正義,都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甚至參政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政府的尊重乃是保障。但是攻入立法院或是行政院,就有些不同了。學生攻入立法院中不肯退卻,議會的秩序應由議長控制,立法院院長不要求警力排除外力干政,立法院跟著停擺,是立法院院長的政治判斷,也做到了在野黨甲級動員也未必做的到的事,或許是巧合,或許是裡應外合。



至於在上班日前夕攻入行政院癱瘓政府日常施政,雖然是手無寸鐵,但也難說不是在用實際行動干政了。行政院決定排除外力妨礙行政院正常運作,應該不令社會感覺意外,攻入行政院的學生對此恐怕也在意料之中吧!



不過,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不同於刑法,也沒有制裁規範,它只是揭示了判斷憲政民主終極是非的標準而已。不單是表達意見,而是採取行動杯葛或干預實際政治,其實已經邁上從事政治競爭或鬥爭的路徑,本質上也開始向不容忍政治異見(不容許贊成簽署兩岸服貿協議的政見)的選擇走去,乃就已經不是純然和平的行為。這都是學生的行動所可能受到的民主評價。說的委婉些,台灣的民主仍嫌稚嫩;說的直率些,我們的民主修養還是不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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