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在冬季 給無家者一些人性的溫暖(上)─英國政府與民間作為的過去與現在

2017-01-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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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家者在冬季因無固定居處可避寒,屢成為媒體關注或民間組織倡議關懷的焦點。(取自維基百科)

無家者在冬季因無固定居處可避寒,屢成為媒體關注或民間組織倡議關懷的焦點。(取自維基百科)

每逢冬季,無家者(或稱街友、遊民)因無固定居處可避寒,屢屢成為媒體關注或民間組織倡議的焦點。由於都會地區就業機會較多,但房價也相對較高,使得受限於環境(如產業景氣、家世背景等)或個人因素(學經歷、疾病等)的失業或罹患身心疾病者,往往在(自願或非自願地)失去家庭支持、收入不足以租屋、以及不知如何向政府申請救助等一連串不幸的遭遇下,漸次地從有家成為無家的狀態,也成為不僅是台北市,也是全球各大城市(如紐約、倫敦、東京等)的都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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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對於無家者有三種主要不同的說法。第一是Rough sleeper,指的是在街頭上過夜的人們。第二是Statutory homeless,係指在1977年「住宅法」(Housing Act)通過後,為了安置在街頭上暫居的人們,英國政府設計一套篩選機制(如:申請者真的是無家者嗎?有沒有其他親人可以提供住所?是否有例如遭遇緊急狀況、需要扶養小孩、懷有身孕、受身心疾病困擾等情況?),讓無家者得有暫時安身的空間,而提出申請的人就稱為Statutory homeless。最後,也是臺灣近期在提倡的Hidden homeless(遊民儲備軍)的概念,認為因無力租屋,而和親人、朋友共居,或者住在青年旅館等地可能因為生活些微波動就失去住處的人們,就是所謂的Hidden homeless。

英國官方並沒有完整的統計資料計算Rough sleeper、Statutory或Hidden homeless的人數,但是根據提出申請暫時(或永久)住房且獲得核准的人數來看,全英國有超過五萬位無家者(當然,必須考量到沒有提出申請的無家者們,因此五萬是保守的估計數字),且集中倫敦、伯明罕(Birmingham)等大城市,但無家者集中在某幾個城市的成因還有待進一步探討,是因為各地方政府的施政措施不同?是因為當地房價高漲?是因為臨時就業機會較多?是因為當地對無家者較友善?都是可能導致每個城市有不同數量無家者的原因。

與臺灣不同的是,就倫敦而言,無家者的組成以36-45歲者居多,佔30%;而26-35歲者佔28%;超過55歲的僅11%,甚至與18-25歲者的10%相差無幾。簡言之,倫敦的無家者相較於臺灣無家者的組成,是更為年輕的(臺灣無家者的平均年齡為52.4歲,其中55-64歲者佔38.4%、45-54歲者佔33.7%)。

另外,英國政府以申請短期或長期住宅的無家者為主體,歸類出申請者成為無家者的原因,其中以短期租約到期為大宗,次為父母親不願或無法再提供住宿,又或者面臨家暴、身心疾病、酒精或藥物成癮等各種狀況,而未成年無家者有七成(21歲以下、16歲以上 ,149名受訪者)為父母或親友不再提供住宿;也和臺灣無家者主要的成因(如中高齡失業、就業市場的歧視和惡化的勞動條件、人力資本或家庭支持功能不足)略有不同。

回顧過去,英國曾在1824年制定「流浪法」(Vagrancy Act),延續1601年制定的「濟貧法」(the Poor Law)區分貧困者為「值得」(deserving)和「不值得」(undeserving)救濟的分類,認為流浪者是「不值得」幫助的對象,不僅以刑罰的方式對待乞討和露宿的行為,並在1834年修訂濟貧法,規定以「習藝所」強制勞動的方式「矯治」流浪者「不事生產」的現象。直到1948年「國家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頒布,雖然取代濟貧法,但基本上也是繼承濟貧法、流浪法的思維,不認為無家現象需要國家的介入。

一直到1977年的「住宅法」(1985、1996、2002、2011年均有修正),一改過去將流浪視為個人不負責任的後果的思維,除了明確定義無家者為「那些找不到一個住處,可以讓他感受到家的感覺,或合理可以居住之處的個人」、建立無家者身份的審查機制之外,更明定政府有提供「長期住宅」(Permanent social housing)或「暫時住宅」(Temporary housing)給通過無家者身份審查者的義務。同時,1980年代,因為媒體對於無家者的披露,促使當時的保守黨政府也要求地方政府,必須為民眾的居住安全負責。

2002年工黨政府進一步推出無家者專法(The Homeless Act),除擴大對無家者的定義外,並強調與民間組織的合作。近年來,針對無家者議題而生的民間組織,在英國可以說是百花齊放:例如屢獲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大獎的The Big Issue、Unseen tour,提供無家者另一種不同於主流就業市場賺取薪資的管道;此外,透過贊助會費的模式,Homeless link整合英國境內2000餘個無家者慈善機構與服務站的資料,推出In-Form資料庫和APP、並舉辦各種相關研討會、活動與出版政策建議,使有志於提供無家者各式資源與資訊的個人或組織,能更準確地提供每一位無家者所需的不同服務。如果讀者對於馬拉松等體育競技有興趣,專注於無家者就業培力的St. Mungos也提供大眾「自行發起募資計畫,為St. Mungos而跑」的機會,募款所得可用作其培力計畫所需,例如Recovery College,以身心照護為軸心設計多樣化的職場技能培訓課程、並與相關企業合作,讓無家者透過自我成長與工作經驗增加自信、改變現況。

不過,隨著執政黨的更迭,目前英國法令賦予政府提供安置與住房的義務已縮短為一年,且在無家者身份的認定上,往往必須經過一連串幾近身家調查的過程,申請安置與住房者必須證明自己不是故意無家(unintentionally homeless),才能取得暫時的安置處所:根據統計,目前的篩選機制,大約只有一半的申請者有機會取得臨時的安身之處。所幸自2015年開始,St. Mungos等無家者培力組織,積極遊說英國國會通過Homeless Reduction Bill,試圖透過國家法律的制定,賦予政府更多義務,協助無家者取得暫時安置處所、以及建置更完整的服務方案及服務提供機構。目前法案已通過二讀階段,可望在今(2017年)三讀通過。

參考資料:

石桂榕等,遊民問題之研究—以臺北縣為例,2007
張鈞婷,遊民的住房權保障─以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為借鏡,2015
鄭麗珍等,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研究,2004
鄭麗珍等,遊民生活狀況調查,2013
Profiling rough sleepers in London,Statista
Statutory Homelessness: October to December, Quarter, 2015

 

* 作者李柏毅、林新芮、陳令杰、徐仕哲、陳璽尹、劉懿萱,作者群為在英國留學的臺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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