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操作反滲透法 民進黨將自食惡果

2019-12-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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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恐怖新威權  恢復刑法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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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草案第二條精神,除將對岸政府、政黨定義為「滲透來源」,也將「受對岸政府、政黨『監督管理』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個人」,定義為滲透來源。草案對「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包括「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

根據該法,未來與滲透來源打交道的台灣民眾、台商、台生、民間團體,大陸來台人士和旅客都「涉嫌滲透或被滲透」,因此均面臨觸法;簡言之,兩岸的任何互動都被視為違法。等於要徹底封鎖台海兩岸的往來,恢復到1987年11月2日,台灣開放大陸探親前的黯黑敵對與戒嚴時代。

草案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定義模糊,確實不易察覺與百姓生活何干,台商台生易遭牽連;以台商來說,他們依法令在對岸從事商業行為,接受當地政府監督,也有權申領補助、優惠;他們若對台灣公共事務有熱情,也可依法提供政治獻金,或向民代、乃至總統副總統進行政策或法案遊說。若對公投有興趣,也能財務支持。因這麼做是出於理念,非因公司受陸監督或領補助才這麼做。

另外草案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例如A受中國官員的指示干擾在台挺香港遊行,在遊行隊伍中鳴槍,原本可能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或罰鍰,在《反滲透法》草案裡變成加重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接觸滲透來源違者判刑,難道只有台商才中槍?那就太小看蔡政府的野心。因即便你是台生,只要在當地學校領補助,當然也會被劃入「滲透來源」紅線。請問哪位台商在陸設廠,不必受當地政府監督?有哪位台商,不曾申領優惠或補助?法案一經上路,這群「受大陸監督」的台商們,都將喪失捐贈政治獻金、贊助公投、遊說公部門的權力。

對於民進黨欲火速強推《反滲透法》重大法案,竟可由總統預告限期通過!就是要重返戒嚴獨裁,蔡英文在搞綠色版刑法100條啦!也難怪蔡英文要訴求「再給我四年」……訂定這種「惡法」,就是專制、霸道的戒嚴者!所以全面下架老是「仗著立院過半席次」,而為所欲為的民進黨立委,是必須也是必然的一件事!

假國安之名獨裁  重返戒嚴獨裁

多位專家、立委及台商昨在一場座談會批評,該法未舉行充分公聽會,如東廠復辟惡法還魂,未經內政委員會協商,竟可由蔡總統「下令」限期通過,預示該法的獨裁性質;法案許多措辭定義不清,台商、台生易遭牽連,不只株連九族,還可能濫殺無辜,是部違反程序正義、充滿選舉操作、定義模糊不清,猶如戒嚴復辟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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