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與《中共代理人法》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反滲透法》直接對付代理人,《代理人法》是打預防針,先前各黨團都針對如何防範外國勢力提出草案,其中時代力量、台灣基進黨、民進黨都推出《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草案,主要是和外國政治勢力有關的個人或團體,如果進行影響選舉、公投、政策、政黨運作、通訊傳播等活動,將要求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並要披露活動資金、人員和事務關係往來等等資訊,讓相關信息透明化。
其實這相當程度借鑒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和澳洲去年實施的《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這兩個法對於境外勢力的外國代理人做管制,代理人仍然能夠接受贊助或指示從事政治影響活動,只是相關資訊必須要公開揭露、申報,例如外國人收到資金進行政治遊說,要先登記註冊並公開在網路上。
但《反滲透法》定義模糊,綠色恐怖嚴重衝擊兩岸交流,只是這部法像深水炸彈,表面靜悄悄,卻可能隨時引爆。就像「一條線」,上路後,上述所有沒有因果關係的事,將彼此串聯,讓台商沒事變有事,無罪變有罪。筆者觀之,民進黨當局從完成「國安五法」後,宣稱制定《中共代理人法》完成最後拼圖。陸委會曾表示推動禁止「中共代理人」相關法制有其正當、必要及優先性,尤其中共當局步步進逼的滲透分化,宣稱政府絕不應坐視任何以消滅國家主權為目的的行為。對於具有受中共指示或委託的代理關係,同時具有危害國安或主權行為,始為受規範限制的對象。
然因《中共代理人法》提出不得為中共黨政機構政治宣傳、發表共同聲明及參與會議,其中涉及諸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恐引發違反公民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受到諸多學者批判及台商強烈反彈,最後民進黨立院黨團擱置《中共代理人法》平息眾議。
而民進黨倉促制定《反滲透法》,選舉考量可能大於國安考量。然而這個《反滲透法》其實只是「拼湊法」,其立法法條原已分散於各類法律中,背後其實有形成「抗中保台」政治聯盟的選戰考量。
綠色恐怖新威權 恢復刑法100條?
《反滲透法》草案第二條精神,除將對岸政府、政黨定義為「滲透來源」,也將「受對岸政府、政黨『監督管理』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個人」,定義為滲透來源。草案對「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包括「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
根據該法,未來與滲透來源打交道的台灣民眾、台商、台生、民間團體,大陸來台人士和旅客都「涉嫌滲透或被滲透」,因此均面臨觸法;簡言之,兩岸的任何互動都被視為違法。等於要徹底封鎖台海兩岸的往來,恢復到1987年11月2日,台灣開放大陸探親前的黯黑敵對與戒嚴時代。
草案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報導: 「綠色恐怖遠超過白色恐怖!」馬英九批《反滲透法》:像恢復戒嚴 | 更多文章 )
因定義模糊,確實不易察覺與百姓生活何干,台商台生易遭牽連;以台商來說,他們依法令在對岸從事商業行為,接受當地政府監督,也有權申領補助、優惠;他們若對台灣公共事務有熱情,也可依法提供政治獻金,或向民代、乃至總統副總統進行政策或法案遊說。若對公投有興趣,也能財務支持。因這麼做是出於理念,非因公司受陸監督或領補助才這麼做。




















































